永嘉縣人民政府
關于對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
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
瓯北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因公共利益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縣政府決定對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範圍内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現就房屋征收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項目名稱
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
二、征收範圍
(一)岙兒垟及原水上派出所地塊四至範圍:東至楠江中路,南至楠江中路(含原水上派出所地塊),西面靠山,北至清花東路(具體以縣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範圍紅線圖為準);
(二)碧桂園西南首地塊四至範圍:東至ZX-D1-05地塊,南至楠溪江,西至綠化地塊,北至楠江中路(具體以縣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範圍紅線圖為準)。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簽訂補償協議期限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一月内(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
四、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永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永嘉縣瓯北東片開發建設指揮部。五、房屋征收補償依據
《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具體見附件)。
六、本征收決定自2020年6月30日起實施
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永嘉縣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
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國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永嘉縣瓯北街道清水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城中村改造建設範圍内的被征收合法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充分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永嘉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永委發〔2013〕42号)、《關于永嘉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實施意見》(永政辦發〔2017〕77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塊改造項目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适用于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塊範圍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工程項目)。
其征收範圍:
(一)岙兒垟及原水上派出所地塊四至範圍:東至楠江中路,南至楠江中路(含原水上派出所地塊),西面靠山,北至清花東路(具體以縣政府公告的範圍為準);
(二)碧桂園西南首地塊四至範圍:東至ZX-D1-05地塊,南至楠溪江,西至綠化地塊,北至楠江中路(具體以縣政府公告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本工程項目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整體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本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遵循決策民主、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本工程項目範圍内的被征收人選擇所在地塊産權安置(以下簡稱就近産權安置)的,安置地點由實施單位統一安排,采用期房安置,安置房為高層商住式住宅;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為4200元/平方米;獎勵增購面積價格為5880元/平方米;标準樣本安置房均價按市場評估确定。
第六條 本工程項目範圍内的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方式是國有劃撥的,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方式為國有劃撥;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方式是國有出讓的,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方式為國有出讓。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為永嘉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實施單位為永嘉縣瓯北東片開發建設指揮部。
第二章 合法房屋産權認定标準和價值評估
第八條 原有房屋的土地面積、建築面積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不動産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産權憑證記載的内容為準。被征收人對相關證件記載内容有異議的,可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核對确認。
第九條 未登記權屬房屋合法性認定根據《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嘉縣未登記權屬房屋調查認定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13〕195号)有關規定執行;已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房屋其建築面積和基底面積由實施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地勘測确認。合法建築的認定按如下标準執行:
(一)凡在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雖未取得有關批準建房手續,但權屬四至清楚,未進行過拆建、擴建、改建的,視為合法建築。
(二)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證》”或人民政府有關建房審批、處罰手續的視為合法建築。
(三)凡在1990年4月1日以後在城鄉規劃區内建造的房屋,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補辦手續的視為合法建築。
(四)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中合法的土地面積、建築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内容為準。實際土地面積、建築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内容不符的,經被征收人申請,由實施單位調查核實認定;對核實結果确有異議的,經實施單位申請,由縣未登記權屬房屋調查認定領導小組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複核認定。
第十條 本工程項目範圍内因公共利益需要暫緩私建審批的危舊住宅,确因條件限制未按危房程序審批而已改建、拆建的住宅房屋,可按改建、拆建前的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和基底面積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本工程項目範圍内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計算;房屋結構和修正系數根據實際由評估機構确定;經認定為合法建築或符合本方案第十條規定的住宅房屋,其重置價按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和現狀的房屋結構結合成新計算。
第十二條 征收公共事業房屋以及附屬物征收人按照有關法律、政策和當地規劃要求給予安置或貨币補償。
第十三條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對其殘值給予貨币補償,不享受安置。
第十四條 其他特殊用房的安置補償,按照《永嘉縣特殊用房征收補償實施意見》處置。
第十五條 涉及租賃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協商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其租用關系終止産生的經濟關系問題由被征收人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涉及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内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确定或從報名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中采取搖号、抽簽等方式随機确定。
參加投票确定或随機确定的候選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參與投票确定或随機确定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開展投票确定或随機确定的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投票确定或者随機确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并邀請被征收人代表、縣瓯北東片開發建設指揮部、社區代表等參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實施部門對評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三章 住宅用房安置方式和補償獎勵标準
第十九條 本工程項目範圍内的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币補償、産權安置或實行貨币補償與産權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産權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以下标準進行計算應安置面積: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為單間通天式住宅,則按合法房屋建築基底面積的3倍确定應安置面積,如安置面積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的,則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築面積确定應安置面積(其中應安置面積減去原合法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稱為空翻面積);被征收住宅房屋為公寓式住宅,則按原合法建築面積确定應安置面積,再按戶增加原合法建築面積25%的安置面積,其增加面積按綜合成本價計算。
(二)應安置面積價格按綜合成本價計算。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本工程範圍内有多處獨立産權住宅房屋的,應合并一戶計算總安置面積,被征收房屋總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包括增加面積、下同〉、獎勵購增面積)與被征收人應支付的安置房價款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總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 獎勵購增面積。
(二)被征收人應支付的安置房價款=應安置面積×綜合成本價 獎勵增購面積×增購價-各項獎勵-原合法房屋建築面積×原房屋重置價(折舊後)-房屋裝修補償-其他附屬物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産權安置的,其安置方式和選擇套型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被征收人選擇就近産權安置的,其選擇的安置房總面積原則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的總安置面積範圍内,并按實施單位提供的拟設計套型就近選擇套型,确因設計原因,選擇的安置房套型面積超出協議規定安置面積10平方米(簡稱自然增購)以内的,按綜合成本價結算,但每戶隻能享受1套安置房的自然增購,超出10平方米(自然增購)以外的,按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
安置房價格按照安置房所在地塊的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結算後的貨币補償款直接沖抵安置房應支付價款,差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工程進度繳納。
(二)被征收人符合2套(含)以上安置房選擇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總安置面積範圍内按實施單位提供的拟設計套型自由選擇,但選擇最小套型面積不得少于70平方米(不包括自然增購面積,下同)。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币補償的,先按照被征收房屋就近産權安置方式計算總安置面積,再按總安置面積乘以所在地塊标準樣本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扣減被征收人應支付的安置房價款,被征收房屋貨币補償款計算公式如下:
被征收房屋貨币補償款=總安置面積×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被征收人應支付的安置房價款。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币安置與産權安置房相結合的,選擇的安置房面積不得小于70平方米,并且不少于人均居住面積30平方米,安置房價格按照安置房所在地塊的市場評估均價進行結算。
結算後,其選擇安置房部分相對應的貨币補償款直接沖抵安置房應支付價款,差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工程進度繳納。
需直接沖抵的部分貨币補償款計算公式為:貨币補償款總金額×選擇的安置房面積/總安置面積。
第二十五條 本區塊内最小套型設計建築面積為7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總安置面積仍然小于安置用房最小套型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按增購價購買至最小套型面積,如确因設計造成小套型安置房不夠的,其超出70平方米面積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購買。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價格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以及房屋裝修進行評估後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應安置面積和自然增購面積價格按綜合成本價計算。
(三)經認定為合法附屬房屋面積享受1:1置換住宅面積,按綜合成本價計算,除重置價和臨時安置費外不享受獎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 沿主要街道兩側沿街一層住宅具有商業價值部分(進深超過6米的按6米計算,不足6米的按實際計算),被征收人可以可選擇以下一項進行結算:
(一)被征收人不再選擇實施單位提供的商業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商業價值部分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扣減相應面積的住宅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并予以補償,被征收房屋商業價值部分補償款計算公式為:被征收房屋商業價值部分補償款=被征收房屋商業價值部分建築面積×(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住宅市場評估價)。
(二)被征收人選擇實施單位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和商業用房的。可以根據被征收房屋商業價值部分每間就近選擇實施單位提供的商業用房,其等面部分按住宅市場評估均價結算,已安置的商業用房面積在總安置面積中扣減;因“面積就近”原因造成的少于或超出原住宅房屋商業價值部分建築面積的,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結算;實際被征收房屋商業價值部分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可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增購至20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不再選擇實施單位提供的住宅安置房,但選擇實施單位提供的商業用房的。可以根據被征收房屋有商業價值部分每間就近選擇實施單位提供的商業用房,其等面部分按住宅市場評估價扣減貨币補償款;因“面積就近”原因造成的少于或超出原住宅房屋商業價值部分建築面積的,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結算;實際被征收房屋商業價值部分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可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增購至20平方米。
沿主要街道沿街兩側一層具有商業價值部分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選擇實施單位提供的臨街一層商業用房。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最終價格待被征收人認購确定後,在協議簽訂價格的基礎上根據該安置房的層次、朝向以及區位等因素增減确定。
安置房交付時的最終建築面積以縣房屋登記部門測量審核結果為準,超出安置協議中的建築面積,按安置房所在地塊的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
商業用房最終價格待被征收人認購後,結合實際面積、對應的市場評估價、層次、區位等因素增減進行結算。交付時的最終建築面積以縣房屋登記部門測量審核結果為準。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合法“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建設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明确建築面積的按載明的建築面積給予安置,安置價格按綜合成本價結算,不享受本方案的獎勵政策。
第三十條 每套安置用房最多隻能認購1個地下車位;車位價格暫定10萬元/個,認購确定後車位最終價格根據車位具體區位、大小等因素增減确定。地下車位兼具人防功能,不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物業用房的配置按商品住宅規定标準執行。安置房應交繳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按規定繳納。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相關協議,在協議中應明确被征收房屋面積、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雙方在簽訂相關協議後,被征收人應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不動産權證》等合法證件交實施單位,并委托實施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同時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搬遷騰空,并交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獎勵期限(另定)内簽訂相關協議、騰空房屋的,其獎勵标準如下(不包括增購面積):
(一)協議簽訂獎: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内自願簽訂補償協議的,并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産權證》交實施單位統一辦理注銷手續,經驗收合格的,按應安置面積給予1500元/平方米的獎勵。
(二)房屋騰空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騰空截止日期(另定)前自願搬遷騰空房屋、交付鑰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結構破壞,門、窗齊全,水、電、管線保持原樣,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經驗收合格的,按應安置面積給予500元/平方米的獎勵。
(三)網格騰空獎:工程範圍内被征收人在規定網格、規定期限内簽約率與騰空率都達到100%的,經驗收合格的,按原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獎勵。
(四)面積增購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自願簽訂協議、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的,給予增購面積獎,具體如下:
1.被征收房屋為單間通天式,合法建築為一層的,給予建築基底面積0.9倍的增購;合法建築為二層的,給予建築基底面積1.15倍的增購;合法建築為三層的,給予建築基底面積1.5倍的增購。
合法建築為四層的,給予原合法建築面積25%的增購;合法建築為五層以上的,給予原合法建築面積15%的增購;被征收房屋為公寓式住宅,按戶給予建築面積(25)平方米的增購(一套多戶的按一戶計算)。同一間單間通天式住宅房屋局部層數不一緻的,按實際層數分開計算獎勵增購面積。
2.增購的建築面積價格按增購價計算。
(五)臨時安置獎: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内簽訂協議、騰空房屋的,給予臨時安置費5元/平方米·月的(計算獎勵期限為36個月)
(六)車位購置獎: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内簽訂協議、騰空房屋的,給予3萬元/個的車位購置獎勵。
第四章 商業用房補償标準
第三十五條 本方案所稱的商業用房是指權屬證件登記為商業用房,或提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合法有效商業用房審批文件經認定為合法商業用房的。
第三十六條 征收商業用房按“貨币補償、産權安置、貨币補償與産權安置相結合”三種方式的其中一種進行補償安置,具體辦法如下: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币補償的,被征收商業用房按照房地産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與實施單位簽訂相關協議、騰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不動産權證》等合法證件上交給實施單位統一辦理注銷手續,經驗收合格後,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及被征收商業用房貨币補償款。
(二)被征收人選擇産權安置的,按被征收商業用房建築面積按1:1安置商業用房,原則上采取就近安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變,被征收合法商業用房的重置價及裝修等進行評估後給予一次性補償,安置等面積部分商業用房的價格按住宅綜合成本價計算,因設計原因造成的面積差異超出或少于部分,一律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計算。
1.協議簽約獎: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内簽訂相關協議的,給予應安置建築面積1500元/平方米的獎勵。
2.房屋騰空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騰空截止日期(另定)前自願搬遷騰空房屋、交付鑰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結構破壞,門、窗齊全,水、電、管線保持原樣,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的,給予應安置建築面積500元/平方米的獎勵。
(三)被征收人選擇貨币補償與産權安置相結合,在規定的搬遷截止日期前與實施單位簽訂相關協議、騰空被征收房屋,在簽訂相關協議、按期搬遷,經驗收合格後,則按本條(一)、(二)項計算補償。
第五章 工業用房補償标準
第三十七條本方案所稱工業用房是指國有土地上征收範圍内已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産用房及其附屬、配套用房。
包括經依法認定後可視為合法的生産用房及其附屬、配套用房。合法用地是指通過劃撥、出讓等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臨時工業用房是指經縣住建等有關部門批準,持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業用房(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市場評估價給予殘值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工業用房征收安置實行貨币補償、産權調換、等值置換和土地置換等4種方式。
第三十九條 工業用房征收補償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的補償。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二)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生産設備重置、搬遷、拆裝的補償,以及存貨、原材料等搬遷的補償。
征收工業用房中可移動的設備,其搬遷費、拆裝費由實施單位按搬運價格和設備拆禦、安裝價格予以補償;征收不可移動設備造成設備報廢或無法恢複使用的,實施單位應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經評估機構評估後給予一次性補償。
(三)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實施單位按被征收工業用房總評估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償或按拆遷決定前一年稅務部門核準的每月稅後平均利潤的标準确定。
第四十條 選擇貨币補償的,按照本方案第三十九條第(一)至第(四)項内容予以補償。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由房地産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産市場價評估确定。
第四十一條 選擇産權調換(即調換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如下方式之一進行調換:
(一)被征收人可按每畝合法用地向征收人調換300平方米寫字樓式辦公用房,互不結算工業用房價值與調換的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的差價。
在産權調換的基礎上,征收人可給予被征收人增購寫字樓式辦公用房,增購面積控制在調換面積的20%以内,價格按5880元/平方米計算。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用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二)被征收人可按每畝合法用地向征收人調換400平方米寫字樓式辦公用房。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築物及構築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評估後由征收人一次性給予補償,被征收工業用房的土地使用權不再予以補償。
調換的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的價格按綜合成本價4200元/平方米計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給征收人。在産權調換的基礎上,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增購寫字樓式辦公用房,增購面積控制在調換面積的20%以内,價格按5880元/平方米計算。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用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三)被征收人可按工業用地容積率向征收人調換寫字樓式辦公用房。被征收工業用地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被征收工業用地面積調換寫字樓式辦公用房;被征收工業用地容積率在1.0以上的,按合法建築面積1:1調換寫字樓式辦公用房。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築物及構築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評估後由征收人一次性給予補償,被征收工業用房的土地使用權不再予以補償。
被征收工業用地性質為出讓的,調換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的價格按綜合成本價4200元/平方米計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給征收人;被征收工業用地性質為劃撥的,調換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的價格按4500元/平方米計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給征收人。
被征收工業用地容積率在1.3以下、在規定期限内簽訂補償協議的,征收人可給予被征收人增購寫字樓式辦公用房,增購面積控制在合法用地面積的20%以内,但增購面積加上調換面積不得大于按容積率1.3計算的面積,增購的寫字樓式辦公用房價格按市場評估價的70%計算。寫字樓式辦公用房用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選擇産權調換的,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以外的各類補償,由征收人按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實行等值置換的,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内容及協議簽約獎、騰空獎合計總額等值置換寫字樓式辦公用房、二至四層“商場攤位式”營業用房、住宅,置換房屋價格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寫字樓式辦公用房、二至四層“商場攤位式”營業用房安置房源由實施單位指定,原則上采取就近安置。
在規定期限内簽訂補償協議的征收人可給予被征收人增購,增購面積控制在合法用地面積的30%以内,增購的商業用房、住宅的價格,統一按照市場評估價給予優惠(優惠按辦公用房市場評估價的30%計算)結算差價。
等值置換的安置房用地使用方式為國有出讓的,按照國有出讓市場價值評估;等值置換的安置房用地使用方式為國有劃撥的,按照國有劃撥市場價值評估。因設計原因,超過調換、置換、增購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計算,已選擇産權調換的部分面積不再實行等值置換。
等值置換住宅套間的停車位按1:1購買,等值置換商業的停車位按設計比例購買,價格10萬元/個
第四十三條 工業用房補償和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在搬遷截止日期前自願與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被征收工業用房,并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交征收人統一辦理注銷手續,經驗收合格後交予實施單位拆除的,實施單位給予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具體辦法如下:
(一)貨币安置獎:對選擇貨币補償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截止日(另定)前簽訂貨币補償協議、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的,以補償金額的10%予以獎勵。
(二)協議簽約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截止日期前自願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合法土地面積給予每畝30萬元的獎勵。
(三)騰空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騰空截止日期前自願搬遷騰空房屋、交付鑰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結構破壞,門、窗齊全,水、電、管線保持原樣,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的,按合法土地面積給予每畝30萬元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 因設計原因,超過調換、置換、增購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征收工業用房原則上不實行土地置換,但确因企業生産發展需要,符合産業政策的,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能夠安排合适用地的,按1:1.2的淨用地面積異地置換土地,置換用地與被征收土地由同一家評估機構采用相同的評估方法計算土地級差地價,拆遷的工業用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一次性補償。
第四十六條 存貨、原材料的搬遷費根據貨物運輸市場價格确定。
第六章 土地和附着物補償标準
第四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道坦補償标準:征收房屋的道坦有合法手續的,給予補償300元/平方米;無相關手續但有圍牆閉合的或四至清楚且已硬化的道坦,給予補償200元/平方米。
第四十八條 已實行補償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上附着物一律實行貨币補償,具體補償标準如下:
(一)磚混結構建築物為300元/平方米。
(二)木結構建築物為200元/平方米。
(三)豬欄、牛欄、糞坑等附屬物均為50元/平方米。
(四)化糞池2000元/個。
(五)糞坑為500元/口。
(六)磚石、塊石、亂石結構圍牆均為40元/平方米(僅計地上部分)。
(七)其附着物的建築基底面積在征地補償地價基準上再給予補償100元/平方米。
(八)其他未涉及附着物的補償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清水埠城中村改造範圍内已實行補償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地基準價補償。
第七章 臨時過渡和搬遷補助标準
第五十條 清水埠城中村改造範圍内的被征收人原則自行解決周轉房。其臨時安置費以原合法建築面積(含未登記經認定視為合法的面積)為基準,按以下标準給予補助:
(一)住宅用房每月15元/平方米。
(二)關于商業、工業(倉儲)、辦公用房的臨時安置費可參考該地段簽訂協議時的市場租金價格計算。
(三)被征收人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得低于800元。
(四)臨時安置費計算時間為房屋所有權人自騰空驗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後4個月,改造工程建設周期為36個月。
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的計算時間自騰空驗收之日起6個月後起,在36個月建設周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價格标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五)被征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實施單位在被置換房屋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日起10天内先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臨時安置費;剩餘臨時安置費每年度結算一次,交付安置房後的4個月臨時安置費由實施單位在交付安置房時支付給被征收人。
(六)被征收人選擇市場化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
(七)被征收人選擇市場化安置與産權調換相結合的,根據被征收合法房屋的總建築面積按相應比例分攤到市場化安置面積和産權調換安置面積。
其中市場化安置部分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産權調換部分的臨時安置費按産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确定計算。
第五十一條 清水埠城中村改造範圍内拆遷的合法房屋(含未經登記産權經認定視為合法面積)的,實施單位按以下标準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費:
(一)搬遷費标準
(二)實行産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回遷時,實施單位應當再次支付與搬遷時等額的搬遷費。
第八章 安置房認購程序和付款結算方式
第五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截止日前簽訂協議、騰空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交征收人統一辦理注銷手續,驗收合格的,由實施單位結合購房款繳納情況發給認購順序号。安置房交付時根據以下辦法和程序挂圖、分檔依次選擇認購:
(一)凡在截止日前簽訂協議、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并按時繳納各期購房款的,确定為“并列第一”。安置房交付時由公證機關先組織“并列第一”被征收人摸文确定認購順序号。
(二)凡在“并列第一”之外被征收人的認購順序号實行積分制,從高分至低分确定認購先後順序。被征收人的基準分為100分,未按時簽訂協議、騰空房屋及各期購房款未按時繳納的,逾期1天對應項扣1分。如遇同分,由公證機關組織同分者摸文确定認購順序号。
(三)按照安置房認購順序号依次在各自的套型檔位内認購定位,确定幢、室号。
第五十三條 《補償協議書》簽訂後,實施單位在協議規定期限内一次性結清被拆除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款和獎勵金,并沖抵安置房購房款。剩餘應繳購房款按如下規定分期繳納:
第一期:安置房開工後20天内預繳應繳購房款的30%;
第二期:安置房施工至±0.00時繳至應繳購房款的60%;
第三期:安置房主體工程結頂時繳至應繳購房款的90%;
第四期:安置房交付前憑繳款通知和結算單結清實際差價款,領取安置房調配單,辦理安置房交接手續。
因被征收人未按期繳納購房款的,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按日計收應交未交款的0.5‰違約金,逾期6個月未交清購房款(包括違約金)的,實施單位有權處置被證收人的安置房。
第九章 其他事項補償标準
第五十四條 房屋拆遷騰空時,對被拆遷房屋獨立報裝的電表、水表等給予補償,其補償标準為:
(一)電表:單相為210元/隻,三相為700元/隻。
(二)水表:憑自來水廠報裝證明予以一次性補償780元/戶。
(三)電表、水表統一由電力部門和自來水廠拆除、注銷,原電費、水費由被拆遷人在領取騰空順序号時一次性繳清。
(四)電話憑報停或移機證明給予一次性補助108元/戶。
(五)電信寬帶憑報停或移機證明給予補償:企業208元/台、個人308元/台;移動寬帶憑報停或移機證明,給予補償58元/台。
(六)其他未涉及事項,憑有關憑證按現行報裝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章 征收争議的解決
第五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永嘉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後,雙方發生争議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十七條 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期限内簽約的,由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永嘉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内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永嘉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征收:
(一)有産權糾紛的。
(二)産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确定産權人的。
房屋征收前,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五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搬遷前就被征地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提存安置财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方案涉及房地産的評估價的基準日為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方案并公告之日。
第六十一條 本方案涉及的補償協議簽訂時間、房屋騰空時間,均以實施單位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确定公布的時間為準。
逾期簽訂協議或騰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獎勵政策。
第六十二條 本方案未涉及事項均按相關法律、政策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永嘉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
更多原創深度爆文,請關注微信公衆号“樓市溫州”,獲取更多精彩内容!
樓市溫州(id:loushiwenzhou),戳文末擴展鍊接跳轉原文哦!
↓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