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教練員
四、駕校教練員
2022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将教練員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教練員兩種。本部分僅談普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
自從2016年取消省級教練證後,尤其是2020年取消國家職業資格,有些地區可能矯枉過正,大大減弱了對教練員的要求和管理。這次2022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變化。
1.基本資格
駕校教練員
本部分(見第二章經營備案)變化不大。
變化的僅是對教練員的知識表述。2006版、2016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對知識的描述用了“熟練掌握”和“熟悉”。而2022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則改用了“熟悉”和“了解”。近幾年對教練員的輕視程度,用這樣的變化用詞也不為過。究竟這種變化用詞的用意何在?是駕校教練員本質如此還是目前教練員降維使用,不知修改動機。
技能方面沒有變化。三個版本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高度一緻“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在實際訓練中,人們更關注的是随着教練證和國家職業資格的取消,是否對此基本資格也取消了?這是一個誤區。證件取消不等于知識和能力(技能)的取消。教練員沒有知識和能力就上崗,這是天大的錯誤。
在實際培訓教學中,不排除有個别人之前從事過教育教學工作的人。這樣的人可能具備一定教學能力,但必須有人鑒别一下這種人知識和技能達到什麼程度,方可上崗。而對于大部分人來講是不具備教學知識和能力的。那種隻具備駕齡、學曆等要素就上崗的做法,是一種不負責的行為。
【案例】2017年4月27日13時45分,某駕校小型汽車教練車,由無教練員資質的駕駛員駕駛,在沿濱州市濱城區玉龍湖路由西向東行至五裡村附近時,因車速過快,撞上路沿石,導緻兩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事故。車上學員為某駕校學員。駕駛員無教練員資質,不屬于任何駕校,并且存在毒駕行為。交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教練員管理的變化
駕校教練員
教練員管理僅僅是之前在不同時期政策變動的補充和完善,或形式上的變化,并未有實質上的變化。
(1)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2022版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是基于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2022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作為“技能等級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大改革,是職業認定按照國際慣例走向市場化的重大表現。因此,從2020年取消國家職業資格至今仍在緩慢慎重過渡時期。教練員等級認定主要受以下幾點制約:
①從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突然向等級認定制度的轉變,人們還沒有一個充分的認知。究竟什麼是等級認定、對駕校有何用處?
②駕校面臨成本拐點,或生存處于邊緣狀态,下一步如何生存還未定論,怎能顧及其他事項?
③等級認定機構疑慮重重。不管是過去的國家職業資格鑒定機構,還是今天的等級認定單位,都應“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營利為最終目的”。但事實上恰恰相反,許多機構都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造成了“不能幹的搶着幹、能幹的被拖後”的尴尬局面。既然等級認定市場化,那就需要一個市場化的過程。這個過程達到健康有序,可能需要1年、也可能需要幾年。至少2022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實施開始,所有的駕校教練員不會馬上實施等級制度。
④2022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與“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擔任教練員”是矛盾的。前者是肯定用語,後者是選擇用語。
(2)教練員培訓(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2022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明确提出了“崗前培訓”、“再教育”的提法。一段時間以來,受放管服改革的影響,教練員培訓一直畏首畏尾徘徊不前。從國家層面,大力提倡教育或終生教育。如《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号),“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教練員既是職業,也是教師,又是與安全有關的活動。無論是崗前培訓還是繼續教育,都具有重要意義。在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出過對應的學時,在最後的公布稿中,不再出現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學時,可能有利于結合各地情況開展培訓。
(3)在教練員培訓實施主體上,仍然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但教練員培訓的确是一個不同于駕培的具有一定難度的專業培訓活動。一般駕校自我培訓教練員很難做到。之前大都由一些交通類高校或職業院校擔負,在提高教練員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人社職司便函〔2020〕17号)第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獨立法人機構(含技工院校等職業院校),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說明有關職業院校介入技能認定或培訓的可能性。目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遠程繼續教育雖然由駕校實施,但大都委托第三方實施。況國辦發〔2015〕88号提出“試點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完善教練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也一定程度對教練員知識技能結構高層級的培訓需求。據了解,某些地區實行“區域駕校聯合委托培養模式”不失為适合我國實際情況,符合法律法規的可實施有效高層級培訓教育辦法。
3.關于教練員職業資格問題
駕校教練員
這是民間呼聲比較大的一項。2022年03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對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的職業(工種),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而駕校教練員無論從作業環境、作業工具,還是作業目标或目的,都與安全有關。2021年道路運輸駕駛員(旅客、貨物、危貨)均被列入國家準入類職業資格(見2021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比道路運輸駕駛員有過之無不及的機動車駕駛教練員是否應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可能更多人期盼或駕校教練員更多的公共安全付出需要更高的國民待遇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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