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因為企業倒閉等情況而失業的人員不在少數。個人在失業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失業期間的正常生活。領取失業金要提供失業證明即無工作證明。無工作證明怎麼去哪裡開也成為失業人員關心的問題,下面會做詳細說明。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内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19修訂)》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内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适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适用本辦法。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要了解無工作證明怎麼開,到哪裡開。但失業保險金并不是所有的無業人員都可以領取的,它要求失業人員辦理了失業保險,同時,失業并非本人的意願,以後也有求職要求的,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或者進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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