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賃企業,最近關注到對住房租賃企業新出台了增值稅減稅政策,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答:按照《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稱“24号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
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賃服務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規定适用相關增值稅減稅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我公司從事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業務,請問能夠享受什麼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稱“24号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稅減稅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後出具。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符合24号公告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規定适用上述增值稅減稅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向我市住建局進行開業報告。我公司除了向個人出租住房,還面向部分企業租戶。請問,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照《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稱“24号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規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簡易計稅政策;同時,你公司向單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減稅政策。上述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4.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我公司除向個人出租住房外還出租商鋪。請問,我公司的個人出租業務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照《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稱“24号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選擇适用上述減征增值稅政策;同時,你公司向個人出租商鋪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規定的減按1.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按照2021年第24号文件的規定,我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可以選擇1.5%簡易計稅政策。請問,我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據不同的個人承租對象,分别選擇适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在适用24号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減稅政策時,應以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不能區分不同承租對象或不同筆承租業務分别适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6.企業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2020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達标。該企業2020年度是否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科技部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号)第十一條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内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根據《科技部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号)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注冊成立365個日曆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内(含申報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規定:“二、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後确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2016年1月1日以後按《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号)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号)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規定執行。……”
因此,2018年度至2020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達标的企業,應按以上規定執行。
7.執行《新收入準則》後,房地産企業的銷售傭金全面資本化,銷售傭金計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企業支出的銷售傭金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29号)規定:“一、企業發生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内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确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因此,企業應在收入确認并攤銷該資産計入損益時稅前扣除該傭金支出,超過房屋銷售合同5%限額部分的傭金不得扣除。
8.企業向消費者贈送代金券,可以在下次消費時抵減代金券上注明的金額。消費者使用代金券購買商品時,企業應按照抵減前還是抵減後的金額确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确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号)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确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确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因此,消費者使用代金券購買商品時,企業應按照抵減後的金額确認收入。
9.企業轉讓未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産,尚未計提的折舊額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産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币資産的損失;
……”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産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因此,企業轉讓未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産,應轉入固定資産清理科目,計算會計上的損益,再按照計稅基礎,計算稅收上的處置損益。若産生資産損失的,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按規定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10.企業因被詐騙産生的現金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規定:“第三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産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産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産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産,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确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産損失)。
……
第十六條 企業資産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内部證據。
第十七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産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複;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産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産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産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因此,企業因被詐騙産生的現金損失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範圍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被詐騙發生損失,應向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據材料并留存備查。
11.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規定:“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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