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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9 14:09:02

中新網北京11月9日電 (彭甯鈴 宮宏宇)近日,全國首宗個人破産和解案審結,個人破産債務人被豁免90餘萬欠款成網絡熱搜話題,并引發廣泛熱議。

個人破産和解可豁免債務,讓欠債還錢不再天經地義?甚至可能催生更多“老賴”?全國推行個人破産制度有無必要性?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接受中新網“中國新觀察”欄目專訪進行了解讀。

(個人破産或可豁免債務)1

訪談實錄摘編如下:

中新網:去年8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通過。《條例》從出台到現在一直争議不斷。支持者認為這是創新,有反對者則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甚至應該“父債子償”。如何看待不同觀念之間的沖突?

徐陽光:我們國家有企業破産法,尚未制定全國性的個人破産法,深圳是我國進行個人破産立法試點的城市。

我個人是堅定地支持盡快在全國範圍内建立起面向所有類型的自然人的個人破産制度的。但是我也知道,有很多人對個人破産制度是持反對态度的,甚至是很抵觸。

關于“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償”,老百姓熟知的這種觀念,它到底跟個人破産立法兼不兼容,這也是現在社會上比較熱的一些話題。有些人反對個人破産立法,就拿這些傳統觀念來作為依據。

這個話本身沒有錯,當簽下了借款合同的時候,就意味着産生了合同的義務,意味着承諾了要還款。我們要信守承諾,言而無信肯定不行的。但是如果機械地理解這句話的話,那麼企業破産法都不應該有:當一個人真的喪失了還款能力,或者是一個企業喪失了還款能力,到底是讓他一輩子背上債務的負擔,沒有辦法恢複成為一個有活力的市場主體,還是提供一個法律的救濟,讓他卸下一些債務的包袱,輕裝上陣,重新成為社會上有活力的一份子,為我們創造更多的社會财富?

現代破産法的理論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不是純粹的私人自治範疇的事情,已經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純粹的事情,而涉及到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涉及到其他的社會主體。

比方說,一個個體,以自然人(為例),不管他因為什麼原因負債,如果他陷入了沉重的債務包袱,法律不提供救濟的途徑,那麼這個人可能,輕者這個人可能就會淪為需要國家去救助的對象。再重一點,如果他生存遇到困境,債務還不清,永遠走不出來,就永遠背上了這個包袱,永遠都沒有辦法卸下包袱,東山再起,再來創業;重者精神上可能也會出問題,他甚至有可能去從事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

所以,債權債務關系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金融市場的運行,它是跟社會利益密切相關的。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現在開始考慮用個人破産制度來為陷入沉重債務困境的一些人,提供一個走出困境的辦法,财務上救濟的機制,而且也是精神上救濟的機制。

“欠賬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償”這些觀念更多的是一種道德上的褒獎。道德和法律在很多時候是分開的。道德上我們引導、倡導大家欠債就要還錢,倡導兒子替父親還債,但是法律上,父親也好,兒子也好,每一個(人)都是個獨立的個體,傳統觀念很多是道德層面的評判,個人破産立法是一種法律上的價值權衡,不要混淆在一起。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夠認可、接受和支持國家的個人破産立法。

(個人破産或可豁免債務)2

資料圖: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朱族英 攝

中新網:此次深圳全國首宗個人破産和解案審結上了熱搜,大家十分關注,在實際操作中,要如何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如何防止惡意負債,給“老賴”提供了避風港?

徐陽光:沒必要有這樣的擔憂。因為我們的破産制度提供了破産撤銷權、無效行為制度,這個無效行為制度和破産撤銷權就是把債務人在破産前轉移的财産、隐匿的财産、偏袒性的清償都給糾正過來,追回來,把财産歸集到一起,實現财産價值的最大化,然後再實現債權利益的最大化。這是執行手段都沒有的一個制度優勢。

所以,破産制度,包括個人破産制度,不僅不是債務人逃債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擊逃廢債的法律武器。

第一,個人破産不等于免責。一個人經過個人破産程序之後,能不能獲得免責,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定的。當然,有些國家采取的是自動免責,但是我們一直主張,包括現在深圳的個人破産條例選擇的是許可免責,就是要有債務人提出申請,然後法院進行審查,它要基于很多事實來做判斷。這個事實可能是破産事務管理機構,也可能是破産管理人,他在案件履職過程中了解到調查到的債務人的破産前的交易情況、債務人的财産狀況、債務人的誠信狀況來判斷,他是不是一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隻有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法院才會批準免責。

第二,法院批準免責,并不是說所有的債務都不要清償了。深圳的個人破産條例也非常明确地提到,侵權之債、婚姻家庭之債,稅收之債、政府的罰款罰金這一些非因市場因素形成的債務,是不能夠免除的。

第三,即便法院批準債務人免責,剩餘的債務不用還了,如果有關當事人、有關利害關系主體,他們自己了解到債務人在之前實際上還有其他的不誠信的行為,欺詐的行為,當時沒發現,現在發現了,那麼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張,請求法院撤銷免責的裁定。也就是說免責的裁定是可以撤銷的,而且是無期限的。這就是我們對于逃廢債的有效的防範機制。

個人破産和解第一案就告訴我們,第一,任何一個自然人如果想要在個人破産程序中獲得債務的免除,必須要經過法院的批準。第二,法院在作出是否免責的裁定的時候,是必須要基于債務人的誠信狀況這些事實材料來判斷的。

我們也需要進一步去思考,今後該怎麼樣完善債務人财産狀況、誠信狀況調查機制,明确調查的主體、職權,這樣可以讓個人破産制度的試點走得更穩,走得更遠。

(個人破産或可豁免債務)3

資料圖:深圳市軟件産業基地。 朱族英 攝

中新網:深圳為何成為個人破産制度的首個試點?有何優勢,有何必要?

徐陽光:在10多年對破産法的研究過程中,我了解到,其實全國有很多城市都存在着對個人破産的強烈需求,他們甚至也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希望能夠進行個人破産制度試點的主張。但是到現在為止,國家隻有深圳在進行個人破産立法的試點,而且已經進入到了法律的實施階段。

從我的專業角度來判斷,以下因素可能是選擇深圳成為個人破産試點城市的原因。

第一,深圳是我國市場經濟發達程度非常高的城市。破産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破産法的實施必須是市場化、法治化的實施,而這就需要有一個成熟發達的市場做基礎,所以深圳在這方面是有優勢的。

第二,個人破産立法的試點是法律制度的重大創新,需要城市有比較大的立法權限。深圳作為經濟特區,相較于國内的其他城市而言,立法權限要高一些,為個人破産條例的出台提供了立法層面的可能性。

第三,深圳是一個創新、創業非常活躍的城市,而創新創業就有可能會遇到失敗。個人破産機制我們稱它為一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制度,它有着很深厚的人文關懷的理念,所以它在深圳這座創新創業最為活躍、最為發達的城市進行試點,有着很強的現實合理性

最後還有一個因素就是,深圳的破産法審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全國第一個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全國第一個設立破産法庭,有一支很專業的破産審判的人才隊伍。深圳也有很多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公司,他們有着很豐富的破産執業的經驗,為深圳個人破産制度的試點提供了專業上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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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深圳前海深港創新中心。 朱族英 攝

中新網:在全國首宗個人破産和解案中,有什麼值得學習借鑒的地方?

徐陽光:第一,用和解來解決債務人的困境,本身就是一個可以借鑒的地方。企業破産法實施的情況告訴我們,陷入困境的企業要麼就是破産清算退出市場,要麼就是通過重整制度來獲得新生,選擇和解程序的案例非常少。深圳的個人破産條例規定了和解程序,它選擇用和解程序來解決債務困境,應該說是值得肯定的。破産清算、和解、重整三套程序各有它存在的價值和特點,我們不要偏廢。

第二,深圳市破産事務管理署在張某申請的前期已經做了很多介入,包括向他介紹個人破産條例的基本内容,告訴他應該怎麼準備個人破産申請的材料,做了專業上的輔導。這個工作很重要。因為之前有些人一聽說個人破産條例實施了,就覺得可以去申請個人破産,就可以免責,但是他不知道申請是有條件的,免責也是有條件的。深圳破産事務管理署在申請的前期來做這種輔導的工作,幫助債務人準确判斷是否符合申請的條件,更好地準備申請的材料,同時也起到了普及個人破産制度和文化的作用

第三,在做出批準和解協議的裁定時,法院是基于很多事實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這是要确保個人破産條例提供的一種債務的豁免和救濟,面向的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個人破産重整第一案,以及個人破産和解第一案,都有債務豁免的法律結果。但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産程序都能獲得免責。那麼如果有債務人沒有獲得免責,是不是意味着個人破産程序就沒有意義了?肯定不是。個人破産程序有兩個最重要的功能或者價值,第一個是公平清償債權債務,第二個是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給予免責。所以,我們對個人破産制度的價值功能要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不要将個人破産等于破産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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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梁文錦7月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他的個人破産重整計劃得到了法院的批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圖

中新網:繼深圳立法、實踐之後,個人破産制度有可能推及全國嗎?還有哪些方面亟待完善?

徐陽光:我們也在關注,深圳的個人破産試點隻在深圳經濟特區适用,那麼個人破産制度什麼時候能夠上升為一項全國性的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否會考慮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個人破産法,或者說有沒有可能在正在進行的企業破産法的修改工作中,考慮把個人破産納入進來,直接把這部法律的名稱也做相應的修改?根據我參與企業破産法修改起草的工作時了解到的情況,立法機關是非常關注這個問題的,個人破産的内容是否納入修法的内容,是這一次破産法修改中特别重大的問題。

我們需密切關注浙江、江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司法實踐中一些成功的案例和好的做法。當然更重要的還要進一步關注和總結深圳中院實施企業破産法、實施個人破産條例、審理個人破産案件時一些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把這些好的做法盡量總結提煉成一些可用的規則條文,把它們向全社會進行宣傳普及,讓大家知道個人破産制度是怎麼回事,它有什麼樣的理念和制度價值,認同它存在的必要性,慢慢接受這個制度,這是我們要做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完)

受訪嘉賓簡介:

(個人破産或可豁免債務)6

徐陽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市破産法學會會長。受訪者供圖,來源:中國破産法論壇公衆号。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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