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和公證有什麼不同?#公證普法我國的公證機構是哪個機關?公證活動是什麼?做公證到底有什麼用?快來和小編一起看看吧,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證和公證有什麼不同?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證普法
我國的公證機構是哪個機關?公證活動是什麼?做公證到底有什麼用?快來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相信很多人對“公證”這個詞并不陌生,無論是在影視作品還是日常生活中都常常聽到婚前财産公證、遺囑公證、房産公證等說辭。
但是公衆對于公證活動的了解遠遠不及訴訟和仲裁,公證活動到底是幹什麼用的?做公證到底有什麼用呢?
小編為您整理了下列内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界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簡單的說,公證主要就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正的确認某件事或某個文書确實存在、也确實合法的一項證明活動。這個證明活動的證明效力在很多場所都遠高于其他形式的證據,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的公證機構
我國的公證機構就是各個公證處。和法院、檢察院不同,我國的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而是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
比如經濟發達的地區一個市轄區可能就有兩三個公證處,而經濟欠發達地區整個地區可能也就隻有一個公證處。目前各地區合作制公證處也在設立中。
哪些事項可以辦理公證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财産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曆、學曆、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公證機關還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比如發往域外使用的文書必須經過公證,再經外事機關或使領館的認證才能取得使用國的承認);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産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财産、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公證活動有這些用處
1、減少訴訟活動的發生
公證活動和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發生在糾紛之前的,運用好公證活動的話,可以有效避免訴訟活動的發生,節省時間、精力和金錢。
比如标的額比較大的合同如果在一開始就在公證處簽訂了經公證機構公證并賦予了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即使日後發生糾紛也可以不打官司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份文書。
2、作為強有力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公證行為會産生證據上的效力,證明力高于其他形式的證據。比如在繼承中,被繼承人有幾個内容相抵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為準。
3、廣泛涉外場合下的“剛需”
公證在涉外情形下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比如僑胞要繼承海外的财産就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文書;出國留學可能還要辦理出生、學曆、未受刑事處分等公證書;在國外申請注冊商标也需要在國内辦理一些相關的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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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平安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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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