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大學音樂學院一女生在學校封閉管理期間私自外出并與男友約會,感染新冠被立案一事引發大衆關注。
澎湃新聞注意到,5月6日,鄭州大學發布了《關于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緊急通告》。通告中表示,5月5日,鄭州大學南校區一名學生在發熱門診就診時,核酸檢測結果異常。
通告中提到的王某某是鄭州大學南校區音樂學院2021級學生,2022年05月1日下午4點,曾與同校男友從鄭州大學南校區金水河西側閘口外出。5月5日淩晨3點左右,該學子出現發熱狀況,早上7時左右醒來後溫度正常。中午13時左右,因宿舍開空調,自覺發熱,前往鄭大五附院發熱門診就診,17:30時新冠病毒核酸初篩為陽性。男方暫時未确診。
五一期間,鄭州大學已經不允許私自外出。該名女生5月3号的核酸檢測結果為其室友冒名頂替。經流調,确診女生于5月4日公布的其他感染者(第29号感染者)存在行程交集。
另據鄭州二七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關于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被依法處理的情況通報》顯示,病例王某某等4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已分别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立案偵查。
根據我國《刑法》的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其客觀行為必須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感染甲類傳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染甲類傳染病的具體危險。”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分析認為,王某某的違法行為,不僅使自身感染上了“新冠”,而且造成社會面傳播的嚴重風險,其行為已經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
5月19日,有媒體援引鄭州大學一工作人員說法稱,該私自外出女生已經被自動開除,對室友的處罰要等警方進一步的調查結果,“(這位女生)她已經在醫院治病了,違反了法律,自動就被開除了,(對她室友的處罰)要等警方的結論出來以後學校才會研究。”
5月20日下午,澎湃新聞記者從鄭州大學相關部門獲悉,鄭州大學将會按照防疫、公安部門提供的信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鄭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根據鄭州大學官網公布的《鄭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校學生201710号)第十條規定,違法、違規或者違紀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重處理:
(一)故意隐瞞、歪曲、捏造事實,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或者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複、威脅、恐吓的;
(三)在校期間曾受過處分、再次違紀的;
(四)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含兩種)的;
(五)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
(六)涉外活動違紀的;
(七)系違紀組織、策劃者的;
(八)酒後滋事的;
(九)其他應當予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來源:極目新聞綜合澎湃新聞、中國青年報
來源: 極光新聞 東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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