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創作挑戰賽#
【原創】文/汐溟
影片合作拍攝或聯合投資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另一方當事人負責出資,享有影片的版權。該類合同實為影片承制合同,其性質是合作創作還是委托創作?是委托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攝制合同,約定雙方合作拍攝制作電影,甲負責影片的出資,享有影片版權,并負責影片的發行,乙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對于影片的創作及拍攝制作,甲監督管理權,雙方意見如有分歧,應以甲意見為準,對于劇本及影片質量相關事宜,甲有最終決定權。
争議
甲、乙所簽的影片聯合攝制合同是何種性質?是合作創作合同還是委托創作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質還是承攬合同性質?
評析
合作創作合同與委托創作合同最主要的區别在成本與風險的承擔,在合作創作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應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其權利關系可參照合夥合同的某些規則,某些情形下,也參照合夥合同的規則來處理合作創作合同糾紛。而委托創作合同關系中,成本與風險隻有一方承擔,即委托方負擔全部的投資及成本,所有收益也由委托方獨享。委托創作合同具有勞務或服務合同的某些特征。涉案合同約定,乙隻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但資金由甲提供,影片的版權也由甲享有,發行也由甲完成,影片投資産生的利益是影片版權及對版權利用所産生的收益。乙并不享有影片利益,也不承擔影片的投資成本。雙方之間并非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關系,因此,合同雖名為合作聯合攝制,但從權利義務的約定内容判斷,應為委托創作合同關系。合同名為合作攝制,實為單方承制。
實踐中,對影片承制合同有兩種認定,一種認為系委托合同性質,另一種認為系承攬合同性質。嚴格來講,影片承制合同認定為承攬合同性質更為合理。因為承攬合同屬于特殊的委托合同,對影片承制合同的做委托合同或承攬合同的區分并無重要意義,作為特殊類型的委托合同,在處理承攬合同的糾紛時,适用委托合同的某些規則并無不當。實際上,無論将影片承制合同認定為委托合同亦或是承攬合同,多數情形下并不影響最終的處理結果。
合同性質的争論目的之一是解除權。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有任意解除權。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時解除委托合同。而在承攬合同關系中,受托方并無任意解除權,而且委托方的任意解除權也受到限制。《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與一般的委托合同不同,承攬合同中的委托事項具有特殊性,承攬人要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在将委托事項交由承攬人處理後,即産生合理信賴,承攬人在開始承攬工作後逐步完成工作成果,若其享有任意解除權,未完成的工作成果對後續接替者的接任有一定的障礙。因此,承攬人無任意解除權。在影片承制合同關系中,無論被認定為委托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委托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但若被認定為承攬合同,受托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權。
相關案例: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18京73民終10号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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