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趙光明因無照駕駛摩托車,被交警對他的A2駕駛證記12分,起訴交警大隊。交警:記12分不屬于行政處罰,趙光明無權起訴。(案例來源:遼甯鐵嶺市中院)【@法網人生 】趙光明駕駛證年審時,才發現自己的A2駕駛證被扣了12分,去交警大隊進行處理,駕駛證被扣押,交警告訴他,兩個月前,他騎摩托車被執勤民警攔截,經查,他沒有摩托車駕駛證,民警通過查詢他有A2駕駛證,遂對該證在網上作出了記12分的處理。駕駛證被扣押後,交警大隊兩次給趙光明送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認定他實施了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行為,按規定應記12分,并交代趙光明,他應在15天内去接受處理,如果不服決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在6個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此,趙光明完全不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駕駛證被扣12分,這意味着不僅要重新參加考試,駕駛證還要被降級換證,這等于砸了他的飯碗。他拒不接受交警的處理,不同意對他實施如此嚴苛的處罰,在規定時間内,向法院訴訟。交警方面認為,趙光明雖然持有A2駕駛證,但不具有駕駛摩托車的資格,其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屬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罰款500元,扣12分。因趙光明本人拒不接受處理,因此,交警方面還沒有作出最終的處罰決定,沒有執行。雖然趙光明的駕駛證顯示被記12分,但是,對于駕駛證記分并扣押駕駛證的行為,是行政管理過程中一個環節,不是行政行為的最終結果,趙光明要求返還12分和駕駛證的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以及行政拘留。對照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駕駛證扣分并不在其中。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對于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可見,法律規定把“行政處罰”和“累積記分制度”并列,可以說明,駕駛證扣分不屬于行政處罰。有一種觀點認為,即使扣分達到了12分,交警部門還要依據扣分已經達到12分這一情況,再另行作出一個“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理決定,這一決定才屬于行政處罰,扣分本身是行政管理的過程,是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具有證據意義,不是行政處罰,不可進行行政訴訟。當然,還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扣分是交警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每一次記分都是機動人駕駛人資格的一次量化,都會對駕駛員的駕駛資格産生實質影響,達到一定數值時,将導緻駕駛證被吊銷的法律後果,扣分行為具有行政性和懲戒性,屬于行政處罰。本案法院持第一種觀點,他們認為,駕駛人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時,在接受行政處罰的同時也要被扣分,但是,扣分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的範圍,如果駕駛人對行政處罰和扣分行為不服的,應當針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僅針對記分行為訴訟。如果行政訴訟被撤銷,相應的記分分值也會被撤銷。法院指出,本案中,交警部門告知趙光明,其“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後果是罰款500元,并一次性記12分,因趙光明不同意該處理意見,不接受處理結果,所以最終的處罰決定尚沒有作出,雖然其駕駛證被扣12分,但吊照重考以及降級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最終作出,也沒有對趙光明執行行政處罰。因此,交警部門告知趙光明違法行為所面臨的處罰結果,沒有對他的合法權益産生實際影響,該告知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趙光明的駕駛證雖留在了交警大隊,但不是扣押或者暫扣行為,趙光明可以随時取回,因此,法院決定,駁回趙光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法網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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