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産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見習記者 李文茜,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深圳中院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産案?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 見習記者 李文茜
7月19日中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将一份裁定書送到債務人梁某的手上——他的個人破産重整計劃得到了法院的批準。
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産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深圳中院審結的首例個人破産案,也是裁定批準個人重整計劃的第一案。
裁定批準個人重整計劃
今年35歲的梁某是一名工程師,2018年開始自主創業,先後投資開發藍牙耳機、兒童早教機和額溫槍等,獲得3項專利,卻一直未能打開市場實現盈利。為解決經營資金問題,梁某先後向13家銀行、網絡貸款公司等借款,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債務滾動累計達75萬餘元,最終無力清償。今年4月27日,梁某依法向深圳中院提出個人破産重整申請。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産經營、生活消費導緻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産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經法院審理查明,截至梁某債權申報截止之日,共有11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30筆債權,債權總額648289.02元,均為普通債權。經管理人審核,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核對無異議,法院依法裁定确認10家債權人的債權,共計564216.91元。
經債務人自主申報、管理人調查,債務人梁某已婚,家庭名下無房無車,現金财産僅8萬餘元,本人名下有兩項公司股權、兩項有效知識産權,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梁某創業失敗後,到公司任職結構工程師,目前每月收入約兩萬元,有未來可預期收入,且償債意願較強,故深圳中院同意梁某的重整申請,支持債務人在管理人協助下與債權人開展協商,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梁某提交了豁免财産清單和重整計劃草案,深圳市破産事務管理署、深圳市破産管理人協會代表到場列席會議。經管理人測算,在破産清算情形下,梁某債權人的普通破産債權的受償率約為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産債權的受償率約為88.73%。債權人會議現場讨論并表決通過了梁某的豁免财産清單和重整計劃草案。
根據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未來3年,債務人梁某及其妻子除了保留每月一家四口基本生活費用7700元以及生活工作必需品作為豁免财産之外,承諾夫妻的其他收入均用于清償債務,計劃在36個月内清償債權人的全部本金,債權人則依計劃免除其利息、滞納金等。如果梁某不能嚴格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産清算。
“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債電話,全家人精神壓力都特别大。現在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了,重整計劃給了我一個緩沖的空間。”收到裁定書後的梁某說。
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見,支持在深圳開展破産制度改革試點,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産制度。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7月16日17時,深圳中院共收到615件個人破産申請,清算申請533件。其中,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産23件、重整申請48件、和解申請34件。與企業破産案件相比,債務規模較小,申請主體主要是具有創辦或者經營企業經曆的中青年人。
深圳破産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個人破産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産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後,法院裁定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誠實而不幸”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經債務人申報财産、債權人申報債權、管理人調查核實、債權人會議審議,并按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清償,或者通過免責期考察,經過社會監督,法院才會裁定許可免責,認定其為“誠實而不幸”的人。
“個人破産重整、和解,實際上能夠預防真正的破産,避免債務人的生活被最後一根稻草壓垮。”曹啟選說,對于像梁某這樣“誠實而不幸”的個體而言,個人破産制度更大的意義在于救濟,可以更好地保障個人權益。
中國人民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徐陽光認為,這個案例釋放的重要信号就是,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個人破産制度可以為其提供财務和精神層面的多重救濟,可以盡快給予其全新開始的機會,讓債務人盡快地恢複為有生産力、有創造力的社會成員,進而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同時,個人破産制度也為銀行處理個貸不良資産提供了新途徑。“個貸催收不僅浪費銀行資源,效率也很低下。”深圳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規部總經理陳瑞瑛認為,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指引下,法院依據每一個債務人的情況,指導選擇、制定最合适的解決方案,既符合債務人實際情況,也維護銀行等債權人基本權益。“這為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産增加了新的解決路徑,可以有效提高銀行處置效率、降低處置成本。”
為全國立法提供經驗借鑒
“個人破産第一案是我國破産制度的标志性事件,為填補我國個人破産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關鍵一步。”徐陽光說,長期以來,由于隻涉及企業破産内容,我國破産相關法律被稱為“半部破産法”,深圳在個人破産領域的先行先試具有開創意義,可以為其他地區乃至全國立法提供經驗借鑒。
那麼,深圳個人破産制度是如何運行的?此舉是否會為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逃避債務的空間?對此,深圳已經探索了一系列立體化的制度安排。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規定,個人破産類型分為破産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某案件為例,由于未來有可預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産、免除其債務,而是選擇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讓債權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當沒有收入的債務人申請破産清算時,也并非簡單地免去債務。條例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财産顯著減少,因故意損害他人導緻的損害責任等,債務人所欠的稅款、罰金,即便個人破産後也不能免除剩餘債務。
此外,從破産裁定生效之日起,債務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産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内,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實申報收入支出等,順利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餘債務。
“個人破産程序要求債務人如實申報财産和債務狀況,會對債務人經濟狀況進行全方位的詳細調查比對,債務人的财務狀況隻會更加透明,想要借助個人破産程序轉移财産逃廢債是打錯了算盤。”徐陽光說。
法律專家建議,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間要加強協作,推動信息共享,還要細化案件受理标準,完善個人信用及财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産欺詐行為“入刑”,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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