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附清單為自制而非通過稅控系統開具是否合規?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号)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僞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财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這裡對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銷售清單,目前稅法沒有做出相關的具體規定。
參考:
1.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2017年7月6日)問: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能否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彙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2. 廈門市稅務局的答複(2022-04-02)
問:因品項較多,銷售方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所附銷售清單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請問是否合規,此發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可以是自制的。企業購買貨物而取的發票若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收到對方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憑所附自制銷售清單作為稅收扣除憑證。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必須使用防僞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的,這樣清晰了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