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題圖:電影《真假美猴王之大聖無雙》海報)
兩個猴王就在眼前,而且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我們必須在其中作出選擇。而且,兩猴雖然都聲稱自己是真猴王,但均沒有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也沒有證據證僞對方的主張。如果我們還用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無異于誰主張誰敗訴。
如果把《西遊記》看作一本疑難案例集的話,那麼其中大部分是法律适用類疑難案件。所謂法律适用類疑難案件,是指案件事實清楚,但法律适用存在争議或難題的案件。舉凡唐僧師徒所曆劫難,諸妖精要麼是垂涎唐僧之肉,要麼是貪戀唐僧之色,要麼是貪圖唐僧之财。垂涎唐僧之肉的是大多數,不勝枚舉;貪戀唐僧之色者,如西涼女王、琵琶精等;貪圖唐僧之财的,恐怕隻有觀音禅院的老和尚了。
不過,不管哪一種,其事實是清楚的,但妖怪出身不同、練就的功夫不同、使用的武器不同,除妖的手段也就必須因妖制宜了。比如,對白骨精這樣功夫一般的妖精,用武力征服即可;但是對于神仙菩薩們的坐騎、小童幻化而成的妖精,因它們通常都有獨門神器,又不能傷其性命,就隻能求助于這些神仙菩薩了。
對這類案件,事實認定不難,但解決問題的方法難,所以可以稱之為法律适用類疑難案件,西遊記中絕大多數都是這種類型。
不過,這其中也有一件奇案,那就是第五十六回到第五十八回所講的“真假美猴王”的故事。故事不複雜,說是唐僧師徒從西涼女國換取了通關文牒繼續西去,來到一地,遇到若幹強盜,悟空殺了強盜,惹怒唐僧,唐僧又将悟空逐出師門。嗣後,六耳猕猴幻化成悟空的形象,假意哀求唐僧,不遂願後拿起棒子朝着唐僧脊背上砑了一下,搶了行李去了。打殺師傅、搶走行李可還了得,事情就鬧到觀音菩薩那裡,引起一場真假美猴王的争鬥。
之所以說這是奇案,乃是因為與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它的事實認定非常難。究竟誰真誰假,不但花果山的猴子猴孫不能辨識,就連觀音菩薩也難辨真假。兩個猴兒外形一樣,功夫相當,都使用金箍棒,都會騰雲駕霧,甚而至于,觀音菩薩和唐僧念起緊箍咒,兩人同時疼翻在地。所以誰是真猴王,就成了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如果事實查不清,法律适用也就無從談起了。
事實問題的認定就牽涉到證據規則。證據規則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對其主張負有舉證的義務,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亦即我們日常所講的“誰主張、誰舉證”。證據規則是一種查明事實的技術性規則,立法者認識到人們不可能洞悉一切案件的客觀事實,為了解決糾紛,通過證據重構争議的曆史事實,法理上稱之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未必與客觀事實完全一緻,但通過證據規則這樣的技術性規範,可以使我們得到的法律事實具有正當性,因為沒有證據未必是假的,有證據卻一定是真的,當事人對于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後果,應當自行承擔。
在民間借貸等一般案件中,當原告不能提交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時,我們可以推定不存在借貸關系,由原告來承擔敗訴的後果。本故事卻不同,因為客觀的兩個猴王就在眼前,而且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我們必須在其中作出選擇。而且,兩猴雖然都聲稱自己是真猴王,但均沒有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也沒有證據證僞對方的主張。如果我們還用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無異于誰主張誰敗訴,這樣我們隻不過是在形式上得出了一個真假猴王的結論,但判定為假的猴王并不一定真的是假猴王,這樣的結論是不負責任的。
那麼,這類案件如何處理呢?真假美猴王無人能辨,最後官司打到了如來佛祖面前,佛祖當即指出假猴王乃六耳猕猴是也。當然,辦案子不是求神拜佛的事情,但佛祖的理由給了我們一些啟發。如來教訓觀音菩薩道:“汝等法力廣大,隻能普閱周天之事,不能遍識周天之物,亦不能廣會周天之種類也。”“周天之内有五仙,乃天、地、神、人、鬼;有五蟲,乃蠃、鱗、毛、羽、昆。這厮非天、非地、非神、非人、非鬼,亦非蠃、非鱗、非毛、非羽、非昆。又是四猴混世,不入十類之種。”所謂四猴,“第一是靈明石猴,通變化,識天時,知地利,移星換鬥。第二是赤尻馬猴,曉陰陽,會人事,善出入,避死延生。第三是通臂猿猴,拿日月,縮千山,辨休咎,乾坤摩弄。第四是六耳猕猴,善聆聽,能察理,知前後,萬物皆明。此四猴者,不入十類之種,不達兩間之名。我觀‘假悟空’乃六耳猕猴也。此猴若立一處,能知千裡外之事,凡人說話,亦能知之,故此善聆聽,能察理,知前後,萬物皆明——與真悟空同像同音者,六耳猕猴也。”
佛祖這段分析在法律上叫作經驗法則。經驗法則要求判斷者具有豐富的見識,不僅要“能普閱周天之事”,還要“遍識周天之物”“廣會周天之種類”,遍識周天之物、廣會周天之種類,此為我們經驗的數據庫。“此猴若立一處,能知千裡外之事,凡人說話,亦能知之,故此善聆聽,能察理,知前後,萬物皆明”,乃是根據對象的特征将其歸屬于某一類,此為經驗法則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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