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刑事合規是關系到企業前途命運的重大治理問題。所謂企業刑事合規,本質上是一種企業内部的刑事風險防控機制,其目的在于防範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以避免企業及其員工的行為給企業帶來刑事責任。
▶對于企業來說,通過合規化管理,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納入合規化系統,自然會大大減少越軌行為的發生,從而也就大大減少了矛盾糾紛,使企業在一種和諧穩定的狀态中健康成長。所以說,合規化管理不僅是訴源治理,還是企業内部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
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崔永東
企業的合規治理也是一種社會治理,完善的合規體系将有助于企業内部和外部秩序的和諧穩定,故司法機關督促企業實行合規化治理可以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顯然,此種形式的社會治理與司法機關的能動作為有密切關系,故帶有明顯的司法特色。
企業合規的涵蓋範疇
企業合規目前已經成為全球企業治理的重要方式。合規是指對企業的一種規範化治理,這種治理的依據包括行政監管法規、刑事法規、行業準則、商業慣例及商業道德規範等等。因此,我國學者将合規問題又細分為刑事合規、行政合規。合規的意思是指符合規範要求,這裡的“規”是包括标準、法規、法則等在内的各種規範。2018年出台的《合規管理體系指南》指出,合規意味着組織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也遵守了相關标準、合同、有效治理原則或道德準則。可見,合規是建立在一套規範體系上的企業管理模式或治理模式。簡言之,刑法方面的企業合規是刑事合規,行政法方面的企業合規是行政合規;或者說,企業合規是一個上位概念,刑事合規、行政合規等是下位概念。從廣義上說,合規計劃是對商業倫理或商業道德的一種弘揚,但其核心卻在于刑事合規——以刑事司法視角判斷。有論者指出:“廣義的合規計劃涵蓋了從商業倫理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再到刑事責任的規範,層層遞進,最終以刑事責任為依歸和核心……合規計劃以預防刑事法律風險為終極目的,以刑法激勵措施作為終極推動力。換言之,合規計劃以刑事激勵和預防刑事法風險為核心。”這一說法可供參考。
根據學界通說,企業合規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遵守法律和規則,為規避或減輕因違法違規經營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損失等而必須采取的一種公司治理的方式。另外,國家為鼓勵企業構建或完善合規計劃,需要在法律上采用激勵機制,将合規作為對違規企業在行政處罰和刑事懲罰上進行減免的依據。企業合規與企業從業者特别是高管的法律責任有着密切關系,“合規”的對立面是“逾規”或“無規”,無規是沒有規矩,逾規是超越規矩,這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對企業經營将構成重大風險。因此可以說,企業合規就是企業對其法律風險的防控和規避,這種法律風險主要是指行政處罰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刑事合規的司法意義
企業刑事合規是關系到企業前途命運的重大治理問題。所謂企業刑事合規,本質上是一種企業内部的刑事風險防控機制,其目的在于防範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以避免企業及其員工的行為給企業帶來刑事責任。換言之,企業通過完善和實施管理制度,督促從業人員的行為必須符合國家的刑事法律規範,以免因違反刑法規定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刑事合規的基本特點:一是把要求企業的經營必須受到刑事規範的約束作為其目的,強調以刑事法律的标準來識别、評估、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二是賦予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以防控刑事風險的義務,從此點言之,合規計劃實際上是一種廣泛的犯罪預防措施,可以預測、檢查和遏制那些在企業運行過程中潛在的犯罪活動;三是刑事合規乃是國家刑事政策的組成部分,企業合規文化建設成為确立刑事責任的依據,成為犯罪評價和刑罰實施時必須考量的基本因素。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為企業提供了免予刑事處罰或從寬處理的依據。構建企業的合規制度,具有如下意義:一是預防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犯罪;二是在企業犯罪後,通過合規計劃與實踐得到司法機關與行政監管機關的諒解,并得到從寬處理,以減輕企業的刑事責任。從此意義上說,企業刑事合規是一種将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合規與企業刑事責任的有無或輕重相聯系的刑事風險内控機制。
企業刑事合規可以分為訴前刑事合規與訴中刑事合規。訴前刑事合規是指企業及其從業者在其從業活動涉及刑事訴訟之前,企業就已經實施合規計劃,或者說是已按照合規計劃進行企業運營。訴中刑事合規是指企業原來并無合規計劃,導緻企業及其從業者出現犯罪行為,司法機關要求企業制定并實施合規計劃,然後給予企業從寬處罰的情況。這就涉及到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涉企刑事政策是解讀刑事合規的又一視角。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旨在以刑事司法為後盾,督促企業構建并完善合規制度,防範經營風險、刑事風險及其他法律風險,幫助企業預防各種矛盾糾紛,助推企業内部的社會治理,從而保障企業的健康成長。從預防企業出現法律糾紛或刑事風險的角度看,企業的合規化管理實際上也是一種訴源治理。“訴源”是指糾紛産生的根源,訴源治理的重心在于預防矛盾糾紛的産生,需要采取防患于未然的各種措施,這是“治未病”的做法。訴源治理也是一種社會治理,通過社會力量(包括企事業單位)介入和合規化管理将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萌芽消弭于無形,實現局部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這就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國家司法的成本,節約了國家司法資源,有效提高了司法質效。對于一個企業來說,通過合規化管理,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納入合規化系統,自然會大大減少越軌行為的發生,從而也就大大減少了矛盾糾紛,使企業在一種和諧穩定的狀态中健康成長。所以說,合規化管理不僅是訴源治理,還是企業内部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業合規的司法實踐
近年來,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司法改革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方案》,全面啟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試點範圍擴及10個省市的多家地方檢察機關。該方案要求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針對企業涉嫌具體犯罪,結合辦案實際,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并要求推動建立國家層面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機構。
2021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旨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強調,要準确理解企業合規制度的原則精神,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預防和減少企業違法犯罪,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于涉案企業不能按照合規承諾落實到位、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形成威懾和警示。
建立完善的企業合規治理機制
企業合規包括方方面面,不合規會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刑事風險則是其中的終極形态。如果刑事合規機制建立在訴訟發生之前,企業為了防範因為違規、違法而受到刑事追究的風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合規治理機制,将會有效預防企業因為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因此,刑事合規計劃既包括事前的預防,也包括事中的整改,但重在事前預防。
構建較為完善的企業合規計劃,首先要樹立重視合規的理念,特别是要有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早做準備,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完善刑事法律激勵機制,如鼓勵企業事前構建合規體系,并将此作為涉案企業減免刑罰的依據,另外也可以将事後整改作為從寬處罰的根據。企業合規隻有與法律激勵機制相結合,才能促使企業積極主動地建設自己的合規治理體系,推動企業不斷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從此意義上講,企業合規治理體系的打造,也是企業社會治理能力的一種體現,合規治理是社會治理在企業領域的一種表現形式。
企業建立合規機制,當然是為了防控風險,但此風險并非一般意義上的風險,而是指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監管處罰或刑事處罰的風險。這種風險與經營風險、财務管理風險有所不同。因此,建立了合規機制的企業,一般在董事會領導下并存業務經營、财務管理與合規管理三大治理體系,三者分别對應防控經營風險、财務風險與不合規風險。三大治理體系和權力互相獨立、互相制衡,發揮着各自的作用,防控着相應的風險。故企業合規機制并非一般的風險控制機制,而是一種旨在防範不合規風險的治理機制。其實,企業合規機制也不是防範一般意義上的法律風險,而是針對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風險所建立的自我約束、自我監管、自我報告、自我預防以及自我整改的企業治理機制。
實際上,有觀點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作為我國刑事合規的基本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以檢察機關為主導,通過建立單位犯罪量刑指導意見、涉罪企業合規承諾、單位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等制度,構建中國式的刑事合規,重塑檢察機關預防企業犯罪的角色,推動檢察職能由注重事後、消極預防向事前、積極預防轉變,成為企業治理結構變革的推動者,豐富檢察權内涵,進而推動檢察權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角色的重大變革。這是對企業合規的司法作用和司法意義的一種揭示。
近年來,我國對企業的合規治理已經提上了議事議程。2018年後,我國行政監管部門開始嘗試在企業中全面推動合規治理體系的建設。2020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進行了兩期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旨在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既給涉案企業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範今後可能再發生違法犯罪,也給相關行業企業合規經營提供樣闆和借鑒。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新發展格局,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特别是民營企業的管理者應當積極推動本企業建構和完善合規計劃,将合規計劃變成一種企業治理方式,并打造出一種誠信經營、合規發展的企業文化。而檢察機關采取懲戒與激勵相結合的機制督促企業構建合規體系,在目前“中國語境”下彰顯了合規治理的司法意義。(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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