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稅方法例題和答案?#稅務師考試##稅1背記知識點#,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消費稅計稅方法例題和答案?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稅務師考試##稅1背記知識點#
一、從價計征方式(★★★)
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适用稅率
(一)銷售額的确定
1.基本内容
(1)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含消費稅) 價外費用
提示:白酒生産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屬白酒銷售價的組成部分。
(2)銷售額中不包括:
①代墊運費;
②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2.包裝物押金
(1)包裝物銷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包裝物銷售收入,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對于從價計征的應稅消費品,根據不同情形,判斷是否應将押金并入銷售額。
(2)包裝物不作價,單獨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①酒類的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之外),無論是否返還,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産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啤酒、黃酒從量計征,所以包裝物押金不作為計稅依據
(3)一般包裝物押金
①押金期限為12個月以内,未逾期的,不計稅;
②押金期限為12個月以内,已逾期的,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
③未逾期,但押金期限為12個月以上的,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4)既作價随同消費品銷售,又單獨收取押金的
在規定期限内沒有退還的,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價外費用)÷(1 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二、從量計征(★★)
從量計征的消費品包括:啤酒、黃酒、成品油。
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數量×适用稅率(單位稅額)
(一)銷售數量的确認
銷售:為銷售數量
自産自用:為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為收回的數量
進口: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
(二)計量單位的換算标準
黃酒、啤酒是以噸為稅額單位;汽油、柴油是以升為稅額單位。
三、從價從量複合計征(★★★)
1.适用的應稅消費品
(1)卷煙(生産、進口、委托加工和批發環節);
(2)白酒(生産、進口、委托加工環節)。
2.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從價消費稅 從量消費稅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四、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一)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的銷售額(★★★)
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對外銷售的,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
(二)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1.核定範圍
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範圍為卷煙生産企業在生産環節銷售的所有牌号、規格的卷煙。
2.核定方法
某牌号、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适用批發毛利率)
批發環節銷售價格=各采集點的批發價格之和÷各采集點的銷售數量之和
3.計稅銷售額
按照實際銷售價格和核定計稅價格孰高确定。
(三)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1.核定範圍
(1)白酒生産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生産企業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應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應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2.核定方式
(1)企業上報、稅務機關核定。
(2)核定比例統一确定為60%。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4.計稅銷售額
按照實際銷售價格和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孰高确定。
(四)套裝産品(★★)
将自産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産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産品的銷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
(五)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
(1)卷煙、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财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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