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保護行政相對人因其信任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權威性而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利益。
信賴保護原則的含義:基于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社會成員正當利益的考慮,當社會成員對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變性形成合理信賴,并且這種合理信賴值得被保護時,行政主體不得更改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後合理補償社會成員的信賴損失。信賴保護原則的核心是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
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安徽某房地産開發企業,2006年通過招拍挂的方式拍得了500畝土地開發使用權。因為其中一宗土地未完成拆遷,導緻80畝的土地一直不能供地。主管部門一直不能提供土地,雖然多次催促交地,直到2015年,有關部門突然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企業提起訴訟。
這類案件的共同點首先相關部門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楹庭律師團隊也接到了類似的案件,比如之前雲南的别墅也面臨着這樣的問題。這個事件涉及到幾個法律問題,首先是五證齊全的房屋能不能被拆,其中涉及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值得被保護是指具有‘’正當的信賴利益‘’,即行信賴保護的利益的取得是合法的。要求行政相對人取得利益的方式不存在惡意欺詐、脅迫、明知其行為違法等非法的情形,才能适用信賴保護原則,不合法的利益不值得被保護。
信賴利益的保護方式分為實體性的保護和程序性的保護,實體性的保護又包括存續性保護和财産保護。
1. 存續性保護。存續新保護是指對行政決定的狀态維持,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2. 财産保護。财産保護主要是平衡信賴保護利益和公共利益兩者的關系,當信賴保護利益明顯小于被損害的公共利益時,應當保護公共利益。
3. 程序保護。信賴利益保護的實體保護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性的保護也不可缺少,賦予行政相對人參與權和請求權,是程序性保護的主要方式。
行政主體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精神,這是打造行政權威性和公信力的前提。“誠”是指行政主體公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确、及時;“信”就是指信賴保護,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銷、廢止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内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内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争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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