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高校的命名暫行辦法?來源:華聲在線華聲在線8月31日訊(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楊斯涵 黃京) 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内……剛剛,三湘都市報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教育部關于高校的命名暫行辦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來源:華聲在線
華聲在線8月31日訊(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楊斯涵 黃京) 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内……剛剛,三湘都市報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實行一校一名制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确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要根據人才培養目标、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别、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
本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大學”或“XX學院”,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或“XX高等專科學校”,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大學/職業大學”。可以根據學校所在地域、行業、學科等特點,冠以适當的限定詞。
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關于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暫行辦法》也做了規定: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同時,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确學校所在地。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标、字号、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農林、師範院校在合并、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确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别并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避免盲目追随行業的發展變化而頻繁變更;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字段時,在省域範圍内應具有區分度。
高等學校使用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保持一緻。學校名稱為“大學”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university”;學校名稱為“學院”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llege”,或根據學科類型,也可以翻譯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
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内。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
同時,高等學校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護承載學校曆史與聲譽的校名無形資産,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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