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核名
一、國家工商總局核準企業名稱的範圍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二、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條件要求
一、需要國家工商總局核準内資企業名稱條件要求。
1,無行政區劃表述的企業名稱。須注冊資本金5000萬人民币以上的企業。如:大地建設有限公司。
2,無行政區劃表述,無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必須注冊資本金一億人民币以上,經營範圍必須包含《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其中的五大類。如:大地有限公司。
3, 中字頭企業名稱核準。如:中信房地産股份有限公司。
4, 國字頭企業名稱核準。如:國信房地産股份有限公司。
5,國家工商總局核準内資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有限公司股東1到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到200人),
二,、需要國家工商總局核準外資資企業名稱條件要求。
1, 無行政區劃表述的外資或合資企業名稱,須注冊資本金5000萬人民币以上,如;大地建設有限公司
2, 無行政區劃表述,無行業表述的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名稱。注冊資本金一億人民币以上,經營範圍必須包含《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其中的五個大類。如;大地有限公司
3,不帶行政區劃及中間帶(中國)企業名稱的要求:
(1)、不帶行政區劃的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五千萬人民币以上;大地建設(中國)有限公司
(2)、中間帶(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企業和拟核準的名稱一緻):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币以上;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使用外方出資企業字号如:大地(中國)建設有限公司
(3)、不帶行政區劃不帶行業特點的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一億人民币以上,經營範圍必須包含《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其中的五個大類。
如:大地(中國)有限公司
三、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範: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簽字、蓋章;内含指定委托書);文件範本請發郵箱索取;
(2)投資人(股東)的資格證明(自然人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材料若為外文,應附加蓋翻譯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譯件
四、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提交材料規範
(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注冊地工商局出具、注冊地工商局蓋章);文件範本請發郵箱索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企業蓋章);
(3)投資人(股東)的資格證明(自然人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五、企業名稱申請登記的原則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衆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号;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上隻準标明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号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六、申請企業名稱結構
一、行政區劃: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将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号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号;
3、 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3、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号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号:
企業名稱中的字号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号,但縣
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業:
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内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緻。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别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别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2、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别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别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 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号不相同。
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号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如:北京***四川火鍋有限公司、北京***韓國燒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鍋”、“韓國燒烤”字詞均視為企業的經營特點。
4、 企業名稱不 應當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四、組織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廠”、“北京**商店”、“北京**技術開發中心”。
七、 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
本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為依據,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為以下幾種:内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其他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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