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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假龍利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3 15:41:02

超市假龍利魚?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 記者 劉浩)龍利魚、巴沙魚,相似的口感,不同的價格,消費者購買時很可能遭遇“挂羊頭、賣狗肉”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維權案,錢先生在超市買到了假冒龍利魚柳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錢先生十倍賠償金10543.10元,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超市假龍利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超市假龍利魚(巴沙魚柳冒充龍利魚柳)1

超市假龍利魚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 記者 劉浩)龍利魚、巴沙魚,相似的口感,不同的價格,消費者購買時很可能遭遇“挂羊頭、賣狗肉”。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維權案,錢先生在超市買到了假冒龍利魚柳。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錢先生十倍賠償金10543.10元。

據了解,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原告錢先生在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超市購買“龍利魚柳”。錢先生回家烹饪後食用,感覺魚柳的味道和之前吃的不一樣,懷疑有假,向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該局經調查認為,被告銷售的“龍利魚柳”産品實際為巴沙魚柳,被告構成經營标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進行了行政處罰。錢先生将商家起訴至法院,要求按規定支付10倍價款作為賠償金。

庭審中,被告辯稱,自己已對供貨商資質盡到了審查義務,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準。龍利魚産量小、價格較貴,巴沙魚大部分從越南進口,人工養殖産量高、價格便宜。原告在明知市場上龍利魚價格遠高于巴沙魚的情況下,仍短時間内多次大量購買,被告有理由懷疑原告有“職業打假”牟利之嫌。另外,龍利魚柳是加工制品,其實際原料即為巴沙魚片,水産市場及水産行業的慣例稱為龍利魚柳。被告所售涉案食品并未以高額的龍利魚價格進行銷售,而是以符合市場價格的巴沙魚價格售賣,被告并無以次充好、惡意追求盈利性的主觀意圖,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寶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内容,生産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标簽、說明書的内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标簽、說明書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原告在被告經營的超市購買了标簽名稱為“龍利魚柳”的産品。根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産品實際為冷凍巴沙魚柳。因被告明知其出售的标簽名稱“龍利魚柳”與實際産品不符,該産品标簽内容有很大的誤導性,極易使消費者産生混淆,且與“龍利魚”有關的部分屬于虛假内容,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雖然被告出售的“龍利魚柳”并未直接造成原告人身損害,但法律并未規定将導緻人身實際損害作為10倍賠償的前提,被告将經營标簽與實物不符的産品進行銷售,存在足以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誤導的主觀過錯,原告要求被告進行10倍賠償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根據原告實際購買的“龍利魚柳”總金額,判令被告超市賠償原告錢先生10倍賠償金10543.10元。

對此,寶山區法院提醒,食品标簽是生産者、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對食品标簽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既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又是督促食品生産者、經營者合法經營,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維護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經營者所出售的食品應當與标簽内容一緻,所謂的“行業慣例”等均不是免除經營者責任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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