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願意贍養母親?戴某是廣西柳州柳北區某村村民,早年因自建房拆除獲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為補償因看病急需用錢,戴某與征地辦協商,将原補償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換成了90平方米加補償款20多萬元2020年,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離世,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兒子不願意贍養母親?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戴某是廣西柳州柳北區某村村民,早年因自建房拆除獲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為補償。因看病急需用錢,戴某與征地辦協商,将原補償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換成了90平方米加補償款20多萬元。2020年,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離世。
戴某生前有過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與男方龐大某結婚,并育有一子龐小某,後龐大某因故離世;第二段婚姻,戴某與男方蔡某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後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離婚。
戴某在結束第二段婚姻後,于2019年開始病情逐漸惡化。因長期卧床,需要人陪護照顧,而早年拆遷獲得的20多萬元補償款已所剩無幾,于是戴某求助兒子龐小某,但龐小某表示不願負擔母親日後的治療費用。
之後,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協商扶養及其過世後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了“協議書”,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明确約定,前夫蔡某如能按照“協議書”約定事宜履行義務,等戴某過世後,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
戴某與蔡某簽訂上述協議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但當蔡某處理完戴某的後事,拿出“協議書”主張權利時,卻遭到了戴某兒子龐小某的強烈抵觸。因龐小某拒絕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且經多次協商無果,2021年12月,蔡某将龐小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蔡某合法繼承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蔡某依“協議書”盡照顧義務 繼承按協議處置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的簽訂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完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認。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龐小某主張蔡某未盡約定義務。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照顧義務,在戴某死後也為其處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認為蔡某有權依據協議約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戴某在疾病纏身,無錢醫治、無人照顧的情況下,與蔡某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蔡某對戴某進行照顧、支付醫療費并處理喪葬事宜,戴某将其财産贈與蔡某,系戴某對自身權益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認定有效。
龐小某作為戴某的兒子,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戴某去世後又以對法定繼承人明顯不公為由,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對于其主張不予支持。
戴某與蔡某簽訂“協議書”,并不排斥其他親屬、朋友基于親情、友情對戴某進行照顧,故法院對于龐小某的上述辯稱不予采信。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
龐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贍養老人是成年子女應盡義務
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有三種,即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是由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遺囑繼承是依照被繼承人生前遺囑進行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由遺贈人與扶養人訂立,是以被扶養人生養死葬及财産的遺贈為内容的協議。
本案中,被繼承人的兒子因無法接受其沒能繼承母親遺産,從而導緻與受遺贈人發生了繼承糾紛。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被繼承人的兒子一直表達的是因自己可能無法繼承房産而産生的強烈抵觸情緒,卻從未有自己對母親是否盡孝贍養的反思。每個子女都應當懷揣着一顆敬愛老人的心,使其安度晚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綜合CCTV今日說法、柳北法苑
來源: 央視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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