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産怎樣過戶給子女最劃算?當下,父母為子女置辦房産或父母把自己的房産過戶給子女,是一種常見的事務近日有讀者通過本報新聞熱線96555咨詢相關事宜,如辦理這一事務從法律角度考量有哪些方式?如何選擇?各有何利弊?甘肅省司法廳調解專家、甘肅省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解放對此進行了解答依據《民法典》等的規定,置辦或過戶房産共有4類7種方式其中,出資購房類有2種,買賣過戶房産類有2種,贈予過戶房産類1種,繼承過戶房産類2種,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父母的房産怎樣過戶給子女最劃算?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當下,父母為子女置辦房産或父母把自己的房産過戶給子女,是一種常見的事務。近日有讀者通過本報新聞熱線96555咨詢相關事宜,如辦理這一事務從法律角度考量有哪些方式?如何選擇?各有何利弊?甘肅省司法廳調解專家、甘肅省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解放對此進行了解答。依據《民法典》等的規定,置辦或過戶房産共有4類7種方式。其中,出資購房類有2種,買賣過戶房産類有2種,贈予過戶房産類1種,繼承過戶房産類2種。
父母置辦、過戶房産給子女的七種方式
(一)父母出資購房類:
第一種:登記有子女名字的。即購房款由父母出,父母、子女名字均登記在房産證上,都是房産的産權人。凡登記為“共同共有”的,每人各自份額均等;登記為“按份共有”情況下,依照實際登記的份額比例确定。無論登記為何種共有形式,任何一方想要處置房産,必須告知并取得其他産權人的同意。有此措施即可制約任何産權共有人擅自處置房産的行為。
出售人份額不超過2/3的,不能單獨處置;超過2/3的,其他産權人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但不能阻止出售人以更高的價位出售給他人。
無論購房行為發生在子女婚前還是婚後,房産中子女的份額部分,均為子女個人财産,不屬夫妻共同财産。
第二種:僅登記子女名字。
這種方式從産權角度看,房子應完全屬于子女,父母無權幹涉子女對該房産的處置。無論購房發生在子女婚前還是婚後,均屬于子女個人财産。至于今後子女如何處置,是賣、租,或是增加他人名字,都由子女自主決定,父母對房子的使用、處置沒有任何話語權。
(二)父母将房産通過“買賣”方式過戶給子女:
買賣是最常見的房産過戶方式。父母把自有房産“賣”給子女。而子女作為買方,首先要看其有無購房資格、限購套數的限制。
第一種:“真”交易的。即子女把購房款給了父母、父母把房子過戶給了子女。從此,父母與房産再無關系。
第二種:“假”交易,即父母把房子過戶給了子女,但是實際上,子女并未把房款給父母。這種情況有兩種結果:一是子女違約,把房子還回來;二是“房、款分開”,房子歸子女,與父母無關;子女未支付的房款則視為對父母的債務。
應指出的是,這類房子将來出售時與一般的二手房出售征稅額度相同,相比省錢。
(三)父母将房産通過“贈與”方式給子女:
贈與也屬于一種常見的生前過戶方式。這種方式即是父母是無償白給,子女是白得的,不用給父母交錢,但需要繳納3%契稅。
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還要指出的是,贈與所得的房産再出售時,要繳納20%個稅。所以,就收益講,房産贈與不如買賣。
(四)繼承的2種方式:
繼承方式與前五種最大的區别在于,是發生在父母去世之後的。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兩種。繼承無稅,在無争議情況下,也不強制公證。所以,繼承房産基本上可以做到無稅、低費。
第一種:法定繼承,子女繼承所得屬于子女夫妻共同财産;
第二種:遺囑繼承,若遺囑指定子女個人繼承,則繼承所得屬于此子女個人财産,否則屬于子女夫妻共同财産。
七種方式的比較
從父母利益、子女家庭利益考量,對父母有利的方式是“繼承”,對子女個人最有利的方式是父母出資購房、僅登記子女名字。
以上七種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均有應用,各有利弊,應以家庭及其成員的具體情況選擇。
注:本文提及的子女,僅指子女,不包括子女的配偶;房産交易特别是納稅均有具體明細的規定,本文隻是原則地提及了相應的事務。實施交易時,應以房産、稅務機關的處置為準。
掌上蘭州·蘭州晨報記者 丁凱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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