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爺爺與楊奶奶是夫妻關系,二人于1972年登記結婚。爺爺原來有一段婚煙,生有一兒一女。李爺爺在前妻去世兩。便與楊奶奶共同生活。李爺爺與楊奶奶含辛茹苦将兩個孩子玩成人,并且楊奶奶為了兩個孩子能夠接納自己,快樂無憂地生活沒有再生育。
随着李爺爺的兒女成家立業,李爺爺與楊奶奶也很欣慰。是,随着李爺爺與楊奶奶年齡的增長,身體狀況越來越差,生活基本無法自理,也不能承擔自己的生活和醫療費用。
但是兒子及女兒各自成家以來從來沒有在精神上和物質上對李爺爺及楊奶奶承擔過贍養義務。在李爺爺與楊奶奶生病期間也從未帶二人去醫院治療,而且從未支付過二人生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後來李爺爺與楊奶奶将子女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兒女每人每月向李爺爺和楊奶奶支付贍養費2400元,直至李爺爺和楊奶奶離世之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
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親屬權的重要内容。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是成年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特别是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須承擔贍養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李爺爺兒女每人每月向李爺爺、楊奶奶給付贍養費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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