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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子冒充物業在桂林正陽步行街收電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1 20:28:01

冒充物業人員收商家電費

80後男子唐某是臨桂人,小學文化,無業。80後的韋某是融安縣人,與唐某稱兄道弟。


2014年8月,唐某在桂林市一家A物業服務公司任工程維修部經理。工作期間,唐某了解到,從2011年4月開始,A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桂林市秀峰區正陽步行街管理委員會簽訂合同,經營管理正陽步行街的物業、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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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唐某無意中得知,正陽步行街的一家B雞排店的電費沒有向物業公司交納,于是想出賺錢的“歪點子”。唐某向B雞排店負責人謊稱是物業公司派來收電費的人員。随後,唐某告訴該店人員,他每月會來店裡抄電表,并以1.17元每度電費算出每月電費,開具收據後,以現金結算的方式收取該店鋪電費。直至2018年4月,唐某騙取雞排店的電費共計136696.4元。


嘗到甜頭後,2016年4月,唐某見正陽步行街的一家C服飾店一直沒有向物業公司交電費,遂以同樣方式向該店收取電費,按每度電1.17元收取,服飾店的财務每月将該店鋪電費以銀行轉賬形式轉賬至唐某名下的銀行卡。

2018年2月,C服飾店财務人員要求唐某提供電費單據。唐某帶韋某到C服飾店,謊稱韋某是供電局工作人員,以後由韋某來抄電表。店内人員信以為真,并讓财務每月将電費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唐某名下的銀行卡。韋某從2018年1月份開始幫唐某抄取B服飾店的電表至2018年5月,所抄電表約7868度,所得電費9205.2元。從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唐某收取B服飾店電費人民币共計6892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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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唐某從廣西A物業服務公司離職。他邀請韋某,又以同樣的伎倆,向正陽步行街的一家D米粉店收取電費。直至2018年7月案發,唐某、韋某在該米粉店收取電費42804元。


騙取商家電費29萬多元

短短兩年的時間,唐某和韋某通過詐騙的方式,賺了不少錢。從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唐某以幫公司代收電費為由,從正陽步行街B雞排店騙取電費共計人民币136696.4元。

從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唐某向C服飾店騙取電費共計人民币68927.81元。


從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唐某、韋某在D米粉店騙取電費共計人民币42804元,其中唐某分得24568.36元,韋某分得18235.64元。

至案發,唐某詐騙所得共計人民币248428.21元,韋某詐騙所得人民币52009.2元。兩人詐騙所得共計2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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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犯詐騙罪均獲刑


2018年,廣西A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财務發現有店鋪向桂林市供電局交納的電費與實際收取的電費有出入。經過走訪店鋪,得知唐某和韋某冒充公司物業人員向店鋪收取電費的事實,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8年7月3日,韋某在桂林市秀峰區正陽步行街被公安民警抓獲。2018年7月4日淩晨1時許,唐某在桂林市臨桂區臨桂鎮被公安民警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韋某将詐騙所得贓款18235.64元退還給被害單位,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庭審現場,唐某、韋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近日,秀峰區人民法院判決: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判處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此外,判決韋某的家屬代為退出其參與詐騙的贓款33773.56元返還被害單位;責令被告人唐某退賠被害人單位廣西A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币196419.01元。


桂林晚報記者秦麗雲 通訊員雷娜 吳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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