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内部審計基本理論?摘要:要研究内部審計,促進内部審計實踐的快速發展,必須首先對内部審計相關基本問題有正确的理解文章集中探讨了人們比較關注的一些内部審計基本理論問題,包括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與區别、内部審計組織模式選擇及内部審計與内部控制的關系問題,力求幫助人們更加深刻地理解内部審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會計内部審計基本理論?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摘要:要研究内部審計,促進内部審計實踐的快速發展,必須首先對内部審計相關基本問題有正确的理解。文章集中探讨了人們比較關注的一些内部審計基本理論問題,包括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與區别、内部審計組織模式選擇及内部審計與内部控制的關系問題,力求幫助人們更加深刻地理解内部審計。
關鍵詞:内部審計;組織模式;内部控制
一、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異同
長久以來,許多人認為内部審計就是指企業内部審計,并将其與國家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并稱為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3種不同審計類型。事實上,内部審計并非企業專利,它起源于古代官廳,目前也在非營利機構大有發展。正确理解内部審計,應将其看作是與外部審計相對應的綜合性概念。它泛指設立在組織内部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包括企業内部審計和非企業組織内部審計。任何組織和機構都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内部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審計類型,内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根據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劃分的審計類型,它們的劃分标準不同,外延難免相互交叉,因此不能将它們混為一談。
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是一組相對概念,它們常常共存并相互轉化。以集團公司為例,集團公司是一個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并存的典型。我們習慣将隸屬于集團公司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稱之為是内部審計,但從被審計單位角度看這些審計活動又都來源于單位外部,也可以将其稱之為外部審計。同一個審計部門開展的審計活動有時可能是内部審計,有時可能是外部審計;同一項審計活動也可能站在這個角度看是内部審計,換一個角度看就變成外部審計了。那麼究竟什麼是内部審計?
有人認為内部審計産生的動因在于外部審計無法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需求;也有人認為外部審計産生的動因在于内部審計作為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手段獨立性不夠。這個問題說到底其實是關于内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者誰先産生的問題。之所以提出這兩種觀點,目的在于:無論這兩種觀點哪種是正确的,它都說明一個重要事實,即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有所長,它們都在各自的領域發揮着重要作用,二者互為補充,不能相互替代。事實上,内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最初的劃分就是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為标準的。如果審計機構設置在組織内部,與組織之間存在隸屬關系,那麼該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就是内部審計;反之,則為外部審計。但是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組織規模不斷擴大,結構越來越複雜;另一方面内部審計外包現象的出現打破了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傳統差别,這些都使得原有的劃分标準不足以再将二者區分開來。這同時也說明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雖然是劃分内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重要标準,但不是唯一标準。我們不能僅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的關系為标準來對内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進行簡單地劃分。它們之間還存在着其他更為深刻的差别。
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本質上都是确保委托關系恰當履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不同的是,外部審計側重于從組織外部審查整個組織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結果,目的是驗證整個組織的受托經濟責任是否已得到恰當履行,并就驗證結果發表審計意見。外部審計其主要職能是監督和鑒證,它的落腳點是審計結論或審計意見,表現為一種鑒證型審計。其優點在于獨立性和整體性更強,審計意見更權威;缺點在于成本較高,及時性不足;内部審計側重于審查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審計對象不是組織整體,而是組織内部的某一個部門、某一種制度或某一項具體的經濟業務或活動(如采購業務、投資活動等),目的在于查找組織内部各部門履行受托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供相應的改進建議,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到更加恰當地履行,增加組織價值,主要職能為确認和咨詢,落腳點是審計建議,體現為一種管理型和建設型審計。其優點在于更詳細、更及時、更具有建設性,缺點在于整體性和全面性不足。
二、内部審計組織模式選擇
目前國内外現存的内部審計組織模式主要有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總經理領導模式和财務總監或财會部門領導模式。有學者認為,内部審計服務的權力階層越高,獨立性越高,越能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筆者不同意此觀點。除了财務總監或财務部門領導模式難以保證内部審計的獨立性應予淘汰之外,其他模式各有所長。組織在選擇内部審計模式時,應重點考慮自身的需求。如果所有者需要内部審計為所有者服務,用以監督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那麼内部審計機構自然應置于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之下為所有者服務;如果所有者和管理者都認為内部審計為管理者服務更重要、更有利于增加組織價值,那麼就應将内部審計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總之,雖然審計起源于委托關系,但這并不意味着審計隻能為所有者服務。内部審計的組織模式和地位與其承擔的職責相匹配,是建立良好的内部審計組織模式的最重要的原則,審計機構配置的過高或者過低都會影響内部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事實上,如果我們認真分析一個組織委托關系的構成狀況,就會發現管理者領導模式将是促進組織價值快速增加的最佳選擇。任何一個組織的委托關系一般都由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委托關系(債權人與管理者之間也有委托關系,但由于債權人對組織内部審計模式的選擇并不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在文中未予讨論。)、管理者上層與管理者下層的委托關系以及管理者與一般員工的委托關系等幾部分組成。在這幾部分當中,管理者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以前我們過于強調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忽視了兩者之間也有共同利益。所有者的最大利益是實現财産的保值增值,但他們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願望能否實現還取決于管理者管理組織的狀況。管理者在本質上也希望實現組織價值最大化,因為管理者自身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組織的價值來體現的。所有者需要監督管理者是否恰當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是一方面,但相比之下,所有者也會認為如何幫助管理者管好組織、增加組織價值更為重要。在外部審計足以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狀況的條件下,将内部審計機構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用于幫助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組織、增加組織價值無疑是一個明智之舉。
三、内部審計與内部控制異同
内部審計與内部控制的關系問題一直是理論界争執的問題。一般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論點:一種論點認為,内部審計與内部控制是并存的,不存在誰包括誰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内部審計本身就是内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筆者認為,内部審計與内部控制兩者相互滲透、相互促進、相互需要,内部審計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首先,1986年4月,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第十二屆大會上發表的《總聲明》,對内部控制進行了權威性解釋:“内部控制作為完整的财務和其他控制體系,包括組織結構、方法程序和内部審計。它是由管理當局根據總體目标而建立的,目的在于幫助企業的經營活動合法化,具有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保證管理決策的貫徹,維護資産和資源的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準确和完整,并提供及時的、可靠的财務和管理信息”。該解釋将内部審計作為内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2年COSO委員會《内部控制——整體框架》一書認為内部控制中的“監督”因素也包括内部審計。新晨
其次,從内部控制的層次看,根據《總聲明》一般認為内部控制由兩個層次構成:第一個層次的控制是指具體的操作層次的内部控制,這又分為兩級控制,第一級是建立在具體操作人員水平的内部控制,防止操作風險的發生,第二級是指建立在管理人員水平的内部控制,旨在對操作人員形成監督,保證第一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第二個層次的控制是指獨立于具體操作和管理之外的内部審計。
最後,從内部審計的定義看,1990年,美國内部審計師協會在其修訂的《内部審計職責說明書》中,将内部審計定義為:“内部審計是某一組織機構所建立的服務于該組織的一個獨立職能部門,通過對組織内部各種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來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标準、是否有效地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是否正在實現組織的目标,并據此對所審查的活動向組織内成員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和咨詢,幫助他們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責。”該定義指出了:内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檢查和評價組織中的各類業務和控制。1999年,國際内部審計師協會《内部審計實務準則》中,将内部審計定義為:“内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它采取了系統化和規範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進行評價和改善,從而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标。”該定義明确了内部審計是一項保證和咨詢活動,是為增加價值和改進企業的目标服務的,是作用範圍很廣、建設性很強的服務性工作。由以上含義可見:内部審計包含的範圍越來越廣泛,内容越來越豐富,尤其是其評價職能變得越來越突出。它不僅要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經濟性和效果性進行客觀評價,而且還要評價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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