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首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性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了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框架,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傳輸、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權利、信息處理者的義務、監管部門職責以及罰則等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該法即将施行之際,靖江法院發布五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典型案例,提高社會公衆對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衆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
泰州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庭審現場
案例一
為發展業務 互換業主信息觸犯法律
尹露是某公司職員,在合作項目中結識了在廣告策劃公司工作的徐玲。徐玲所在的公司經常會到各個小區開展線下活動,隻要參加活動者登記自己的姓名、電話号碼就可以獲得一份禮品,在這樣的過程中,徐玲獲得了不少小區業主的個人信息。一次,尹露公司與徐玲公司合作開展推廣活動,需要大量的客戶信息,徐玲便整理了共計23031條江陰部分小區業主信息,發送到尹露的QQ郵箱。
馬強是某團購網職員,經常會和一些家裝建材品牌商聯合開展團購活動,通過活動,也獲得了不少客戶信息。在與尹露公司合作開展推廣活動的過程中,馬強也提供了6633條江陰部分小區業主信息給尹露。後來,馬強得知自己的朋友吳飛也需要這些信息,便通過微信向吳飛發送了10990條業主信息。在收到這些信息後,吳飛又分别提供給了一家培訓機構和兩家建材商。
為了發展各自的業務,尹露、徐玲、馬強、吳飛四人通過業主自願填寫信息、向他人購買、熟人之間互換等方式獲取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且沒有經過業主同意而向他人非法提供上述信息。殊不知,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靖江法院最終對尹露等四名被告人分别判處相應刑罰。這也是靖江法院審結的泰州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給更多相關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
案例二
29人參與買賣 上千條支付寶賬戶信息
為了給淘寶店鋪刷單,勝宇曾用郵箱注冊了多個未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号,之後又将這些賬号出售給他人并獲利萬餘元,這讓他從中看到了“商機”。
在之後的一次群聊中,勝宇意外發現支付寶存在可以單獨通過郵箱驗證找回的方式獲取賬号的漏洞,他随即找來萬全、陳昆倆人,共同商讨交流支付寶賬号找回技術和經驗。之後,三人合夥購買了檢存軟件、“找回查詢”軟件等,利用這些軟件對網上在線生成的批量郵箱進行篩選、測試,非法獲取與郵箱用戶名相對應的支付寶賬戶身份認證信息,并通過技術手段獲取支付寶賬号對應的身份信息,更改支付寶賬戶綁定的手機及支付密碼,非法獲取支付寶賬戶用于支付結算的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32組。
此外,勝宇等人還通過網上搜索等方式獲取他人身份證号進行注冊,并将獲取的上千組支付寶賬戶信息分類标價,通過網絡出售、提供給王磊等人用于轉賣或淘寶刷單。短短數月時間,便形成了一個近30人參與的以出售、倒賣、購買這些支付寶賬戶信息、淘寶賬戶信息為主的交易圈,售賣的個人信息包括支付寶綁定的手機号碼、支付密碼、身份證号碼、淘寶賬号、淘寶綁定的郵箱(支付寶賬号)、淘寶登錄密碼等,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和财産安全。
最終,勝宇、萬全、陳昆等3人以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刑罰,王磊等26人也均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
案例三
大批學生家長信息 遭教培人員洩露
“您好,這邊是XX教育,請問您的孩子是否有薄弱科目需要提升的,方便加一下您的微信,給您發一份我們老師整理的知識點給孩子看一下嗎……”去年暑假期間,學生家長小張接到某教育培訓機構打來的電話,向她推廣課程内容。同一時期,靖江多所學校的學生家長也都接到了該教育機構打來的類似電話。而這一切都與該教育機構職員吳青青有關。
吳青青原先在A教育機構就職,離職後應聘去了B教育機構擔任學管老師,每天負責給學生點名,以及與家長溝通學生情況。B教育機構的前台電腦上有一份包含全市65000多名學生學校、年級、班級、姓名和家長聯系電話等信息的名單,為了方便學管工作,吳青青擅自将這份名單拷貝到自己的U盤裡使用。
沒多久,吳青青從B教育機構辭職,同時帶走了這份學生信息名單,并且再次回到了A教育機構。在與A教育機構負責人張平的一次閑談中,吳青青提到自己身邊有一份全市65000多名學生及家長信息名單,并應張平所求,将這份名單提供給了張平用于推廣和招生。很快,A教育機構便将名單打印出來,安排員工逐一給學生家長打電話進行推廣。
雖然如今很多家長對于教育培訓機構的推廣電話已經習以為常,但吳青青非法提供學生信息給教育機構的行為卻是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被靖江法院判處刑罰。
案例四
非法獲取他人行蹤軌迹 亦屬侵犯個人信息
提到公民個人信息,一般都會想到姓名、住址、電話、身份證号、賬号密碼等,而行蹤軌迹作為一種重要的個人信息卻常常被人們忽視。其實,非法獲取他人行蹤軌迹亦是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王棟正是因此被判了刑。
王棟與羊芸之間因為某些原因産生糾紛,之後羊芸将王棟電話拉黑,切斷了與王棟的聯系。為了獲取羊芸的行蹤,王棟自行購買了一隻追蹤器,并偷偷安裝在羊芸駕駛的汽車上。之後每隔半個小時左右,王棟的手機上便會接收到追蹤器自動發送過來的所在位置信息。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棟根據追蹤器發來的位置信息找到了羊芸,并承認了在羊芸車上安裝追蹤器的事實,羊芸随後報警。
經查,該追蹤器安裝後共計生成了813條位置信息,王棟共據此非法獲取到羊芸有效行蹤軌迹信息61條。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處罰,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王棟被判處罰金人民币六千元。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異,各種高科技産品的使用門檻不斷降低,各類微型攝像機、GPS定位追蹤器等也進入到尋常百姓家。但在日常使用這些科技新産品的時候,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正确使用此類産品,切勿将與人方便的科技産品變成違法犯罪的“作案工具”。
案例五
七萬餘條個人信息 在“暗網”上倒賣
“暗網”也稱“深網”“不可見網”“隐藏網”,是指利用加密傳輸、P2P對等網絡等,為用戶提供匿名的互聯網信息訪問的一類技術手段,其最大特點是經過加密處理,普通浏覽器和搜索引擎無法進入,且使用虛拟貨币進行交易。因為隐蔽,缺少監管,“暗網”上充斥着大量的負面信息、違法信息,受到不法分子的“青睐”。今年7月,靖江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利用“暗網”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
2018年,夏成在與趙海聯系找工作的過程中接觸到了“暗網”,得知“暗網”由于隐匿性強、缺少監管而存在很多非法交易且查處難度較大後,夏成萌生了通過“暗網”倒賣公民個人信息來賺錢的想法。
2018年下半年,夏成在其常用的兩個“暗網”平台上,通過購買、下載等方式非法獲取了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并将獲取的某銀行金卡數據放在“暗網”上出售,其中包括客戶姓名、身份證号碼、聯系方式等身份信息,數量高達6萬多條。之後,夏成又通過磁盤拷貝等方式,從趙海處獲取了萬達集團、天天快遞、中興通信、京東等公司内部員工的姓名、聯系方式等身份信息9400餘條,同樣通過“暗網”進行出售。
夏成自認為通過“暗網”交易非常隐蔽,但最終還是落入法網。靖江法院認為,夏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且向他人出售,情節特别嚴重,故判處夏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判處趙海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律小貼士
在互聯網信息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所承載的人格利益、公共利益和經濟利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凸顯,與此同時,公民個人信息洩露的問題也日趨嚴重,滋生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那麼,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該如何防範個人信息洩露?
一、網上購物盡量到正規、大型網站,并仔細檢查網址,進行網上支付時,盡量使用流量以确保支付安全;
二、身份證等證件複印時一定要寫明用途,并注明不得提供給他人,防止被他人利用;
三、妥善保管、處理好包含個人信息的票據,如快遞單、火車票、飛機票、保險單等;
四、切勿貪小便宜,避免在網上或者街頭參加需要填寫真實身份、手機号碼等個人信息的抽獎、競猜、促銷送禮品等活動;
五、盡量不在朋友圈通過視頻、照片、文字等形式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家庭住址、單位地址、子女情況等信息,不添加不明身份的好友;在與陌生人聊天時,特别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要輕易提供;
六、不輕易接收和安裝不明軟件,不在不正規或不可靠的網站、App上注冊真實姓名等信息,不随便點擊聊天中對方發來的鍊接,填寫銀行賬戶和密碼時要十分謹慎,防止個人信息洩露;
七、不随意扔棄或出售未經處理包含個人信息的手機。
八、不在不安全的公共網絡環境裡處理個人敏感信息,不使用U盤等存儲交互個人信息。
法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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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适用有關隐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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