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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以租代購的壞處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1 00:34:04

車子以租代購的壞處(記者調查汽車以租代購)1

汽車“以租代購”靠譜嗎?近期,幾起與汽車融資租賃相關的新聞讓“以租代購”進入了人們的視野。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以租代購”是指一種汽車融資租賃的購車模式,購車者先以租車的方式使用汽車,每月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雙方達成的金額或者達到一定期限後,汽車從租賃公司處過戶至購車者個人名下。  

“以租代購”模式實際效果如何?一位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方式購買了藍牌貨車的車主告訴記者,3年來,他共支付了16.92萬元,月供是4700元,“該車原價13萬餘元,多付的部分相當于還了利息,還比較劃算”。但在采訪過程中,也有不少車主跟記者反映了自己遭遇的許多問題。  

接受采訪的專家表示,雖然融資租賃目前已經為我國法律所保護,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議較大的問題,比如如何厘清融資租賃合同與其他相關合同關系的性質、違約救濟如何保障等。雙方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在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避免發生糾紛。消費者在購車時應當理性判斷自己的經濟能力,在能力範圍内消費,選擇正規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購買。一旦發生糾紛,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車子以租代購的壞處(記者調查汽車以租代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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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門檻較低零首付可購車

“不看資質,當天提車,首付2999元起開新車……”記者通過網絡搜索“以租代購”關鍵詞,在網頁上看到了福建喜相逢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多條廣告。  

該公司金華分公司在網頁上還明确标注了“征信不好,逾期,法院起訴,呆賬,外面辦不了;統統可以辦理!”的字樣。  

網頁信息顯示,此種購車方式的提車費用包括4部分:一成首付、手續費、一個月月供和年保險費用。同時還提示,資金充裕者可選擇在12至15期後提前付完餘下款項,并稱這種方式是“國外很早就有的形式”。  

中國人民大學财政金融學院副教授張俊岩介紹:“汽車融資租賃總體上是一種金融服務,許多消費者通過這種新型的購車方式,從事網約車等服務。汽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現代營銷方式,本身是合法的,民法典也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1月頒布的《汽車金融管理公司辦法》對汽車融資租賃進行了界定: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标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将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記者以購車者的身份與銷售聯系。喜相逢的一名銷售告訴記者,“以租代購”可以為征信不好的消費者提供方便:“汽車融資租賃是和汽車融資公司貸款,對購車者的征信要求較低,但是需要購車者支付一成首付,不能零首付購車。”  

該銷售告訴記者,以一輛官方指導價為16.98萬元的新車為例,通過“以租代購”的模式購置該車約需19萬元,首付需要1.5萬元左右,購車者可分4年47期進行貸款,月供3999元,貸款結清後免費過戶。  

當被問及還款過程中遇到困難不能及時還款如何解決時,該銷售表示可以申請暫緩還款,但是具體操作需要與公司售後聯系。  

實際上,“以租代購”并非隻受到征信存在問題的消費者青睐,很多為了從事網約車或其他營運車輛行業的人,也會選擇“以租代購”模式購車。  

來自河南鄭州的陳先生向記者講述了自己2021年的一段輾轉求職經曆:當時,處于求職過渡期的陳先生通過某網絡求職平台面試過多家4.2米藍牌貨車司機崗位。幾輪面試之後,陳先生發現,不少公司出具的合同并非工作合同而是購車合同,購車價格遠高于市場價格,其中部分公司與購車者簽訂的就是“以租代購”合同,貨車會落到公司名下。同時,公司承諾購車後會提供業務保證其收入。  

随後,記者進入該網絡求職平台看到,在部分網約車招聘信息詳情頁中,确實标注了提供零首付購車的服務,所有車型均可先租後買,但是并未出現“以租代購”“汽車融資租賃”等字樣。  

“一開始,物流公司表示他們有固定運輸線路,按照線路跑,一個月收入可達1萬元至2萬元。緊接着,他們便引導你買車,簽訂購車合同時,上面會寫明首付款和每月分期還款的金額,價格也比市場上高不少,可以落到個人名下或公司名下。”陳先生說。  

後來,陳先生從車友處了解到,這些公司良莠不齊,普遍存在設置線路、任務量不合理,甚至無貨源的問題。“聽說不少司機購車後并沒有穩定收益,最終難以償還貸款,所以我沒有同意簽訂購車合同。”陳先生說。  

汽車行業從業者李先生也表示,此類招聘公司通常會給車主配置超重的貨量,讓司機運輸成本提高,并且對車的壽命也有影響。長此以往,司機如不願按照公司安排的任務工作,公司便稱是車主個人原因,而不是公司不安排工作。

沒有明确約定強賣高價車險

廣西南甯的肖先生曾是一名網約車司機,因個人原因逾期未還款,車被公司收回,現在正在法院上訴,希望追回首付款和超額保險金額。  

據肖先生回憶,2019年7月,他通過“以租代購”在廣州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輛汽車,開始跑網約車。雙方約定首付8000元,月供4750元,供36個月,共計17.9萬元。當時該汽車的市場價為13.68萬元。  

從2019年7月起,肖先生正常支付月供至2021年6月,已實際支付給該汽車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款項11.4萬元,加上首付款8000元,共計12.2萬元。  

肖先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标明,首付款不計入租金,并不屬于租金的性質,但也并未對該筆首付款的性質作出具體說明。  

關于超額保險金額的問題,肖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與銷售之間的聊天記錄以及融資租賃合同。根據雙方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在合同的第六項關于保險與事故的約定第一款寫道,“租賃期間保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有權自主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肖先生告訴記者,第一年的保費雙方協商由汽車租賃公司代為購買,但是第二年該公司仍強制肖先生購買保險。根據2020年的車保全國平均收費标準和2020年的全國車輛商業險平均價格,該公司的保險價格高于市場價30%。  

“逾期是我不對,但公司強制購買保險屬于違約在先。公司提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共計8617.91元,市場價是4650元。後來我覺得這是公司的一種套路,其實就是打着‘以租代購’的幌子高價租車,還強制購買保險。”肖先生憤然說道。 

對此,上海恒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豔輝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汽車價格是構成合同重要的因素,因此在簽署合同前雙方應當對價格達成一緻意見,如果買方認可的話,那麼高于市場價也并不違法。但是如果強制車主購置高價商業車險,則涉嫌構成強賣保險行為。  

王豔輝說,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緻,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汽車租賃公司為承租人提供的保險中,除第三者責任險為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外,其餘險種均為商業保險,不屬于強制險範圍。也就是說,汽車租賃公司不能強制要求汽車承租人購買。  

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及時償還貸款而導緻車輛收回,購車者是否有權利追回首付金額?  

張俊岩表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是看合同約定。在融資租賃交易實踐中,出租人為了控制風險,保證收回部分成本和收益,常采取讓承租人先行支付總租金10%至30%的首付款,剩餘部分款項向出租人融資的模式,這屬于常見的商業交易模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通常是根據出租人的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确定的,若租賃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則在車輛被收回後不應返還。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采用‘租賃首付款 每月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交易模式,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法院也應以合同約定為主要審查依據。”張俊岩說。  

張俊岩說,這種強制車主購置固定渠道高價商業車險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租賃公司未在訂立合同時明确說明車險情況,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面,通過合同約定限制車主購買商業保險的渠道,也是對車主自主選擇車險權利的侵犯,這種通過合同約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約定,法律并不支持。

款項結清以後汽車無法過戶

記者在某第三方投訴平台檢索發現,汽車融資租賃的相關投訴,主要分為強賣高額商業保險和款項結清後無法過戶兩類。  

來自廣東東莞的王先生就遭遇了款項結清後無法過戶的情況。2019年3月,王先生通過網絡求職平台應聘網約車司機時,通過“以租代購”模式購入了一輛汽車,合同中标價為14萬多元,已于今年4月還清貸款,但截至7月8日仍未能過戶。  

王先生說,當初是在招聘方勸說下,他才與東莞市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以租代購”合同。首付過後,王先生才發現車子還牽扯第三方公司,但由于租賃公司稱放棄購車要扣1.6萬元,所以王先生沒有當即反悔。  

今年4月,王先生結清款項後,該公司以車輛涉及第三方公司為由遲遲不給王先生辦理過戶,王先生多次與公司聯系仍未解決問題。  

王先生說,他周圍這樣的案例有很多,和他同批購車的網約車司機都面臨着貸款還清卻不能過戶的問題。“很多車主都放棄過戶了,他們打算繼續跑網約車業務賺錢,直至把車跑報廢,車子廢了就沒必要過戶了,也有未結清款項的司機聽到沒法過戶的消息,就和公司協商多跑一個月業務将車退還給公司。”  

讓這些司機苦惱的是,車不能過戶便意味着要繼續承擔高額的商業險,并且存在駕駛者局限等問題。“我現在不幹網約車司機,但因為這輛車未過戶還是商用車,不僅要繼續買高額商業保險,我家人也沒法開。”王先生說。  

今年4月以來,王先生多次聯系租賃公司進行協商,也嘗試了解了各種不同的維權方式,但至今仍未解決問題。其間,他曾想起訴,但訴訟成本也不低,而現在這輛車賣掉也不值幾個錢,所以放棄了。  

對此,張俊岩認為,若承租人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而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将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并拒絕履行車輛過戶,則構成違約,承租人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除民法典中對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也确定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可以作為車主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  

“車款結清後,如果租賃公司未能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租賃公司涉嫌違約。”王豔輝說,車主可憑合同以及付款憑證到法院起訴,要求租賃公司履行過戶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王豔輝提醒,購車者選擇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時,應當注意合同格式條款中是否有明顯增加買方義務而減輕賣方責任的霸王條款,約定租期屆滿時轉移租賃物所有權的條件以及違約後的相關違約責任,以免今後産生糾紛。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楊蕙嘉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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