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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規定産假的休息時間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3 20:18:18

公司可以規定産假的休息時間嗎(産假隻有一個月)1

文 | 熊志

據媒體報道,武漢的王女士稱自己懷孕5個多月,公司要求她“主動辭職”,王女士拒絕後被變相辭退,移出公司群聊。後公司提出補償半個月工資,但因為孕期停了社保,導緻她生育津貼無法領取。公司方則稱,辭職是王女士同意的。

用人單位不得随意辭退孕期員工,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也是人們熟知的常識。目前,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具體細節有待揭曉。一個核心問題是,到底是用人單位變相強制辭退,還是王女士主動離職?這直接關系到王女士後續能否得到相應賠償。

從常理來看,一個孕期職工沒有主動離職的道理。因為利弊是顯而易見的:孕期職工在職時享受相關待遇、産假是帶薪休假,孕期和産後重新找工作不容易。而且,領不到生育津貼,也是不小的損失。

雖然雙方說法不一樣,但有一點是确定的,即公司在與王女士解除勞動關系時,沒有出具書面的辭退告知文件,而是“口頭通知”後就讓填寫離職表完成交接。如此做法,加上王女士在職請假時多次遭遇公司或明或暗表示的不滿,很難讓人不聯想到,公司是在有意識避免留痕,不給職工維權留下任何“把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對于孕期女性的職場權益保護都有明确規定。比如《勞動合同法》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不得随意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有嚴重失職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單位不可能不知曉這些要求,但就是有一些人仗着幾份小聰明劍走偏鋒,侵權與免責都想要。

對此,還需要監管更果敢有為。如果涉事公司拿不出王女士嚴重失職,或其他可以合法辭退的證據,勞動監察部門就應當酌情判定其違法,要求補上應盡的賠償義務,不能我完全拘泥于“誰主張,誰舉證”,如此才能讓用人單位的種種套路失效,将法律對個體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對社會的示範效應踐行到位。

此事中更荒唐的是,涉事公司明目張膽地克扣法定産假。看看其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是怎麼說的——公司有公司規定,産假哺乳假不可能讓人休幾個月。

但事實是,職工産假的具體天數,早已被安排得明明白白:《勞動法》劃定的底線是“不少于90天”,在此基礎上,各省市根據順産、剖腹産等不同情況,設置了更細緻化的規定,但前提是“隻多不少”。比如,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的産假累計為158天。具體到王女士,因其屬于剖腹産,按湖北省的規定,累計可享受173天産假。這一數字也得到了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的确認。

涉事公司聲稱産假隻有1個月,還辯解“是公司的規定”,是明顯的詭辯,充分暴露了其肆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盲一面。公司的規章制度,豈能淩駕于國家法律之上?

相信此事會迎來一個圓滿結局,但類似現象不會就此輕易消失。職能部門還需要保持高度敏感,加強執法懲戒力度,對一些耍滑頭、屢教不改的企業罰到位了,它們才會老老實實、規規矩矩,明白沒有任何借口可以規避責任,将孕期職工的合法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編輯|甘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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