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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商和經銷商哪個便宜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0 16:07:00

在直銷中,我們經常會對“經銷商”和“直銷員”這兩個概念感到疑惑。有些人認為,這兩者是一樣的。有些人則認為,兩者是有明顯區别的。雙方各執一詞。那麼從事直銷的你,是否能很清晰準确地說清楚“直銷員”與“經銷商”的概念?那麼現在就讓小邦來為你分析一下吧:

直銷員

在《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這樣的定義:“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将産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在條例第三章中,有對直銷員的資質要求作詳細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對拟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除了擁有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直銷員還要與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後,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而且“直銷員隻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内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

直銷商和經銷商哪個便宜(你分得清直銷員與經銷商嗎)1

條例第十八條明确,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另外,還強調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的。

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中,更有明文規定“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所以,加強直銷員的監管是直銷企業需重點關注的。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直銷員有幾個明顯的特征:

1.有直銷員證,并經過直銷企業業務培訓和考試;

2.不用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成為直銷員;

3.在規定服務網點進行合規的直銷産品推銷。

經銷商

在百度百科上,傳統意義上的經銷商,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隻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産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在直銷中,經銷商被賦予了更多的含義。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關于8、9号文相關問題解答》中,總局的解答認為:直銷企業的經銷商一般均為獨立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或公司,并非直銷企業的内部組成部分,而是在法律意義上與直銷企業分離的獨立商事主體。按照《直銷管理條例》規定,隻有經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才能招募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直銷企業經銷商沒有經過審批,沒有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沒有從事直銷的資格,因此不能從事直銷。但是直銷企業經銷商并非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其獲得營業執照後,可以通過傳統方式開展經營。

直銷商和經銷商哪個便宜(你分得清直銷員與經銷商嗎)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台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加強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直銷企業經銷商、合作方、關聯方的監管”,可見未來在司法層面,把“直銷員”和“直銷企業經銷商”兩者獨立區分開是趨勢。另外,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内直銷企業經銷商不得從事直銷活動,不得對産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不得以直銷企業名義從事商業宣傳、推銷等活動,不得組織或參與傳銷。”

直銷企業經銷商不得以直銷企業名義從事商業宣傳、推銷活動,是因為經銷商與直銷企業屬于不同商事主體,商業活動中應如實告知自己的真實身份。如果經銷商稱自己即為直銷企業,則會使消費者對交易相對方(賣方)的身份産生誤認和混淆,有可能構成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不僅不利于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也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但是直銷企業經銷商可以以自己名義開展商業宣傳和推銷活動,也可以向消費者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是某直銷企業的産品。

可見,直銷經銷商與直銷企業是分銷關系。經銷商不是《直銷管理條例》所允許的直銷行為人,是直銷企業發展衍生的一類群體。

綜上,經銷商有以下幾個特質:

1.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有營業執照;

2.與直銷企業有簽訂經銷合同;

3.銷售直銷企業産品但不僅限于直銷企業産品。

直銷商和經銷商哪個便宜(你分得清直銷員與經銷商嗎)3

從國家市監總局今年上半年接連發布7、8、9号文件來看,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加大管制力度,已是直銷市場的監管趨勢。明确直銷員與經銷商的責任主體與範圍,有利于直銷企業及直銷人自律規範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發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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