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被辭退工資怎麼處理?來源:山西晚報 在南京一家保安公司工作了8年的保安張某,在距離退休不到半年時,被公司以在崗期間擅自離崗、睡覺、容留陌生人閑聊、遲到早退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為由被辭退張某不服,把該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會怎麼判呢?,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保安被辭退工資怎麼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來源:山西晚報
在南京一家保安公司工作了8年的保安張某,在距離退休不到半年時,被公司以在崗期間擅自離崗、睡覺、容留陌生人閑聊、遲到早退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為由被辭退。張某不服,把該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會怎麼判呢?
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案件顯示,張某于2013年到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最後一期勞動合同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21年2月10日,某公司以張某在崗期間擅自離崗、睡覺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為由,将張某辭退。
張某不服公司的辭退決定,将公司告上法院。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張某本人簽字的處理報告和一份視頻,證明張某存在上班期間有與他人閑聊、脫崗、睡覺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對此,張某稱自己如果不在處罰報告簽字,公司就不讓考勤,還會以曠工為由開除。而所謂的擅自離崗、聊天、睡覺也并不屬實,從值班室到洗手間隔了兩幢樓,來回需要10分鐘,可能檢查時自己正好不在。對業主及來訪者的詢問進行答疑,這本就是保安的工作職責,并非閑聊。某公司提供的證明張某睡覺的視頻隻是一張截圖,并不是完整的視頻,當時張某并未睡覺。
法院經審理認為
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向張某支付賠償金
1、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被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公司規章制度系由公司主管級以上人員工作會議通過,未依法經民主程序,與職工代表或工會協商确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依據。
2、違規事由記載不明确。在事實的認定上,三份員工處理報告違規事由記載不明确,而值班室裝有監控,被告有能力及時固定證據,如被告及時保留原告違紀的事實,即可以查清。
3、被告舉證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告管理監控,離證據最近,因被告未能保留監控視頻,應承擔不利的後果。
4、崗位職責規定不應超出合理的規範要求。判斷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應結合用人單位的行業特點和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崗位進行合理性判斷。
一個小區保安,在值班室上班時“不準打盹、睡覺、聊天、看書看報、聽收音機、玩手機等”,還加了一個“等”字,表面上給了公司辭退員工的很多理由,實際上這裡面有很多“坑”。本以為是依規解除,卻有可能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為是違法解除。
對于月薪3000多元的小區保安來說,兩次“打盹”,即可不經誡勉談話被辭退,這樣的規定對勞動者過于嚴苛。
綜上,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57000元。
張某已在處罰報告上簽字,
承認自己存在閑聊、脫崗閑聊、
脫崗等違紀情形,
為何法院仍判單位敗訴?
法官說法:
法院查明,張某的工作地點固定,在單位的值班室,值班室有監控,隻要單位保存固定好證據,要證明張某與他人閑聊、脫崗等情形是很容易的。
張某稱所謂的脫崗是他在上廁所,隻要将監控視頻找出來,看張某離開崗位的時間是否超出合理的時間限度,即可查實。但單位認為張某已在處罰報告上簽字,就證據充分了,這個觀點有失偏頗。
對于文化程度較低,自我保護意識較弱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當同時固定相關的證據,如本案的監控視頻。
同時,本案中,用人單位的處罰報告也是不規範的,如隻記載了張某脫崗,未記載脫崗的具體起止時間。庭審中,張某抗辯其隻是上廁所短暫離開時,單位就面臨着被動的局面。
用人單位加強管理是必要的,
是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保障。
但過于嚴苛,
超過必要的、合理限度的規章制度,
有可能因其内容違法,
而被法院認定對勞動者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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