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知識産權宣傳普及
提升全社會知識産權意識
在世界知識産權日
來臨之際
我們先給大家科普一波知識産權小常識
走起~
Q
法律對知識産權是如何定義的?主要包括哪些?
A
知識産權是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工商業标記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統稱。
列舉主要内容: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結合在一起稱之為知識産權。
1.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獨占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并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專利權是兩權一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财産權。
(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
(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
(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将采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
2.商标權,是指商标所有人對其商标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在我國由于商标權的取得實行注冊原則,因此,商标權實際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請、經國家商标局确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标注冊而産生的專有權。商标是用以區别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标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3.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含義是copyright(版權),也就是複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随着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
Q
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對象有哪些?不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A
适用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文字作品,包括文字、計算機軟件;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實用藝術作品;
6.攝影作品;
7.工程設計、産品設計圖與模型、地圖、示意圖;
8.電影視聽作品;
9.法律規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不适應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權保護的對象[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屬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
3.欠缺作品實質要件的對象。
Q
專利權指的是哪幾類?
A
1.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适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Q
哪些商标使用是法律絕對禁止的?
A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标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标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禁止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的标志作商标的規定
1.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2.誇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三)關于地名做商标的禁止規定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繼續有效。
(四)三維标志的禁用條件
以三維标志申請注冊商标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标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六)不得損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權益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七)禁止使用虛假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标志所标示的地區,誤導公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标志。
Q
假冒商品的定義以及主要表現形式?
A
(一)定義假冒,是指行為人進行某種緻使消費者誤以為行為人的營業、商品或者服務與被假冒者的具有某種關系的虛假表示。
(二)假冒行為的表現形式:
1.商品表征的假冒行為;
2.營業或服務表征的假冒行為。
來源:洛陽檢察、國家知識産權局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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