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沒有資質可以定額取費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412号,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施工人沒有資質可以定額取費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412号
【人物介紹】
建築公司: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二局)
建設單位: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貴鐵路公司)
分包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二局二公司)
實際施工人:潘傳進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11日,成貴鐵路公司(發包人)與中鐵十二局(承包人)簽訂《施工總價承包合同》,約定中鐵十二局承包新建成都至貴陽鐵路樂山至貴陽工程。
2014年5月23日,中鐵十二局二公司項目部作為甲方與河南忠誠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勞務作業(隧道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除蓋有河南忠誠公司與中鐵十二局二公司項目部的印章外,潘傳進作為河南忠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該合同上簽名,該合同約定河南忠誠公司承包成貴鐵路xxxx隧道正洞2444米的勞務作業,本項目主要材料、設備由甲方統一供應。
合同簽訂後潘傳進實際進行了施工。
2015年8月17日,潘傳進退場,工程未完工,未驗收,雙方未結算。
潘傳進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了中鐵十二局二公司,要求其按司法鑒定結果支付工程價款,暫計3000萬元;同時要求成貴鐵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内承擔支付責任。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信華昆咨詢價鑒(2019)2号鑒定意見書按鐵路定額及施工同期相關的計價文件計算的工程造價的意見,判決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向潘傳進支付工程款1,368,776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後,中鐵十二局二公司與潘傳進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在上訴中提出管理費、規費等間接費用868,820元應在工程價款中予以扣除。
潘傳進作為實際施工人,能否計取管理費、規費等間接費用?
【看看法院怎麼說】
因企業管理費與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無關,且潘傳進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具體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而規費作為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以及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等費用,因案涉工程由潘傳進組織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險一金等應由潘傳進承擔,故規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
【實際施工人可以計取管理費、規費等間接費用的同觀點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606号
李世生等人作為個人雖不具備開設社保賬戶、繳納社會保障費的資格,但其享受相關社會保障的應有權利不因前述約定而被實質剝奪。所以,原審法院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基于李世生等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約定,将相應的社會保障費列入欠付工程款範圍,并無明顯失當。
(2018)最高院民再183号
原審判決支持化某、來某取得企業間接費并無不當。首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規範,工程價款包含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本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雖屬無效合同,但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化某、來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其次,企業間接費包含企業管理費,化某、來某已按照約定向新月公司繳納了企業管理費,新月公司再行主張企業間接費有違公平。第三,新月公司明知化某、來某不具備施工資質,仍将涉案工程違法分包,對導緻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其以化某、來某不具有資質為由拒付企業間接費,亦有違誠信原則。原審判決要求新月公司支付化某、來某企業間接費1237867.23元及利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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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