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初,晶晶入職一家文化傳媒公司從事市場運營工作。過年前,晶晶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離職申請。因其總共隻工作了10天,公司即按照月工資6000元除以31天後的日工資标準向她支付了10天的工資。單位的這種日工資算法正确嗎?
(綜合自: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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