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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可以蓋公司印章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03:33:58

借條上可以蓋公司印章嗎?筆者近期接觸到一張借條,上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并加蓋了印章,但仔細一看,這張借條上蓋的是公司的發票專用章而非公司的公章那麼,蓋了發票專用章的借條是否對公司産生效力?,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借條上可以蓋公司印章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借條上可以蓋公司印章嗎(借條上蓋了公司發票專用章)1

借條上可以蓋公司印章嗎

筆者近期接觸到一張借條,上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并加蓋了印章,但仔細一看,這張借條上蓋的是公司的發票專用章而非公司的公章。那麼,蓋了發票專用章的借條是否對公司産生效力?

一、業務專用章與公章的辨析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财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号、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們日常中所說的公章,其實是特指法定名稱章,具有最高效力。而發票專用章等業務專用章在廣義上也屬于公章,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效力受限,在實踐中這類業務專用章一般在特定範圍内使用,例如發票專用章在開具發票時使用。原則上,公章的種類與文件的種類要相匹配。

二、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借條,是否對公司發生效力?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1點關于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别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緻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5号——甯夏遠洲礦業有限公司、陳邦利合同糾紛再審案件中,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土石方剝離工程承包協議書》和《承諾書》以遠洲公司名義簽訂并加蓋遠洲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有時任法定代表人王春玲的簽字,《收據》亦加蓋遠洲公司的财務專用章。基于王春玲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本案中使用的合同專用章、财務專用章即使為私自刻制,也不影響其職務行為的成立和遠洲公司對外責任的承擔。二審據此認定,王春玲以遠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從事的上述行為為職務行為,遠洲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根據上述規定及判例可知,蓋章這一行為效力認定的關鍵,不在于章的真假,而在于蓋章之人在蓋章時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是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蓋章之人為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理人的,即便其沒有蓋章甚至蓋的是假章,隻要其簽字是真實的,或能夠證明該假章是其自己加蓋的或同意他人加蓋的,仍應視為公司行為。

本文所涉借條作為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雖然借條上蓋的是發票專用章而非法定名稱章,但是該蓋章行為本質上是行為人履行職務的體現。同時,出借人也是基于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發票專用章上的公司名稱的合理信賴,來推定該行為系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與公司達成借款合意的。在确認借條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是真實(即印章系有代表權的人加蓋)的前提下,即使蓋的是發票專用章而非公司法定名稱章,仍應認定該借條系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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