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被撞成10級工傷賠17萬?本報1月15日訊 小夥甯某在一場足球比賽中和對方争搶球權,被撞成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近日,甯某将緻使自己受傷的對方球員王某和賽事組織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市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這也是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判決的第一起案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夫妻吵架被撞成10級工傷賠17萬?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報1月15日訊 小夥甯某在一場足球比賽中和對方争搶球權,被撞成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近日,甯某将緻使自己受傷的對方球員王某和賽事組織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市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這也是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判決的第一起案件。
2019年1月13日9時,甯某所在的足球隊與王某所在的足球隊進行足球友誼比賽,比賽沒有裁判,不計分。比賽中,甯某隊友在球場右側邊線直傳球至對方半場,甯某沿右側邊線追球,王某從其左後側追球,在雙方均未控球的情況下,王某為搶球将甯某碰撞出場外。由于力度過大,甯某騰空墜地後受傷,緻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随後,甯某一紙訴狀将球員王某和賽事組織者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王某雖在主觀上沒有傷害甯某的故意,但惡意犯規碰撞甯某,其應當預見到在快跑過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會造成相應的損害後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沒有預見,從而導緻損害後果的發生,王某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賽事組織者李某是否須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足球運動屬于高風險對抗性運動,出現人身傷害事件應在意料之中。本案中,甯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多年參加足球運動,應當認知運動所存在的潛在危險、預見損害後果的可能發生。甯某自願參加該項運動,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李某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甯某無證據證明其在受傷事件中存有過錯,故李某不承擔責任。
據辦案法官介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是全新的規定,确立了“自甘風險”原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自甘風險”原則,對明确學校等機構正常開展對抗性較強的體育活動等類似活動的責任界定是有利的。本案中并不存在适用《民法典》會“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情形。因此,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對本案作出判決,更能體現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觀海新聞/青島晚報 記者 劉卓毅通訊員 張淦)
作者:劉卓毅
來源: 青島晚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