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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月查獲的毒品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2 20:04:05

最近幾月查獲的毒品案?如果不是想開網約車,38歲的貴州人龍先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竟然背了18年的犯罪記錄好在,他千裡求助,樂清市檢察院在冒名人員拒不配合的情況下,積極履職開展監督,還他清白之身,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最近幾月查獲的毒品案?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近幾月查獲的毒品案(卻因販毒背了18年案底)1

最近幾月查獲的毒品案

如果不是想開網約車,38歲的貴州人龍先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竟然背了18年的犯罪記錄!好在,他千裡求助,樂清市檢察院在冒名人員拒不配合的情況下,積極履職開展監督,還他清白之身。

2021年上半年,因孩子在貴州貴陽讀書,陪讀的龍先生打算找份相對自由的工作,遂向網約車公司提交申請。可申請結果令他大吃一驚:公司查出他有販毒犯罪記錄并服刑7年,拒絕了他的申請。

“我從未犯過罪,連毒品長啥樣都沒見過!” 震驚的龍先生立刻聯系當地警方,查詢後得到了犯罪人員“龍某某”的信息:“2003年7月,龍某某在浙江溫州樂清有販毒行為,同年10月被樂清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00元。”而這個“龍某某”的姓名、身份證号碼顯示正是龍先生本人。

這讓龍先生一頭霧水:自己是曾經到浙江打過工,但從未到過樂清,2003年至2010年更沒進過監獄服刑。他猜想,是不是自己曾經遺失的身份證被人拿走冒用了?向當地相關部門反映無果後,龍先生撥通了2000公裡外的樂清市檢察院電話,“檢察官,我的身份被人冒用了,能幫幫我嗎?”

為了解龍先生反映的内容真實性,值班檢察官錢地虎調取了原案卷宗,發現案卷中的罪犯“龍某某”與龍先生的身份信息一緻,且原案偵查機關已向相應的戶籍地公安機關書面核實,并未發現冒名頂替情況。

“當事人自訴其并非服刑罪犯,就必須證明他在2003年至2010年是正常生活。”檢察官一面引導龍先生提供證明材料,一面調取原案罪犯服刑信息,核實罪犯龍某某于2003年12月被投送浙江某監獄服刑。

随後,龍先生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結婚證等證據能夠證明,他在2005年申領機動車駕駛證,2007年登記結婚,一直處于正常生活狀态。 樂清市檢察院初步判斷,龍先生被他人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在樂清販賣毒品犯罪的可能性極大,遂于2021年7月依法受理該案。

檢察院與辦理原案的偵查機關聯系,要求對該案予以調查核實。通過對原案服刑罪犯的相關信息進行偵查研判,查找到疑似冒用人員羅某某。羅某某也是貴州人,今年43歲,與龍先生互不認識。但在随後調查中,羅某某注銷電話号碼、微信号,一直以失聯躲避調查,案件陷入了“零口供”僵局。

原案距今已18年,如何在冒用人不配合的情況下,還龍先生清白?檢察官想到了指紋信息,通過對龍先生進行指紋采集,與原案卷宗中留下的指紋進行比對認定,确認兩處指紋不是同一人所留。 同時,檢察官要求全面排查疑似冒名人員羅某某在羁押、服刑期間遺留的指紋、照片、圖像等信息,尋找能确認羅某某冒用身份的突破口。

經全面排查,羅某某于2019年8月在溫州市瓯海區因打架被行政處罰。該案件卷宗中,正好有羅某某留下的的簽字、指紋捺印等信息。因條件受限,檢察官向上級檢察院尋求技術支持。2021年9月,浙江省檢察院出具《手印鑒定書》,認定羅某某2019年在溫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仙岩派出所所作的《詢問筆錄》遺留指紋,與2003年樂清市龍某某販賣毒品案的原案卷宗中被告人的指紋同一。至此,檢察官成功鎖定羅某某的身份,以及其在2003年樂清市龍某某販賣毒品一案中冒用龍某某姓名等身份信息的事實。

樂清市檢察院依法向該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依法督促糾正龍先生被冒用身份的判決書。同時檢察院與法院、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删除龍先生戶籍信息中的犯罪記錄,将該記錄錄入冒用者羅某某的信息中。

不久前,公安機關完成了相關信息修改。得知自己的身份得到澄清,龍先生十分激動,“感謝你們,還我清白。”

來源:浙江法制報(記者 藍瑩 通訊員 鄭佩娜)

來源: 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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