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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實習期你還傻傻分不清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8 18:18:26

實習期和試用期,幾乎是每個學生步入職場都需經曆的時期。

作為實習生或職場“萌新”,你了解這兩個時期的不同之處嗎?二者是一回事嗎?在參與實踐工作或初入職場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今天有請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孫士凱,和大家一起來聊一聊“試用期”和“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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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孫士凱

民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試用期和實習期并不是一回事,兩者差别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01

針對的對象不同

所謂試用期,可稱之為适應期或考察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雙向了解和選擇進而約定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

實習期則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社會實踐,提高其自身價值的時間或過程,屬于學校教育範圍。

以上可以看出二者最大的區别就是是否為學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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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受勞動法保護,在勞動合同履行的初始階段,訂立合同的雙方具有一定期限的選擇權。而學生在實習期,通常情況下與實習單位并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不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

#02

目的不同

實習期是學生為了滿足學校實踐課程需要,和提高自身素質的一段時期,主要為了充分适應社會,提升個人能力。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相了解,判斷互相是否合适,為了更好的雙向選擇而約定的期間。

#03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實習期間不用簽勞動合同,意味着實習單位與實習生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若發生人身傷害等情形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應按照民事侵權案件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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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若發生勞動者受到傷害等情形并經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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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小明通過校園招聘進入A公司(與學校存在實習合作關系)實習,雙方簽訂為期半年的實習協議。實習期間,小明在工作時間、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傷害事故,小明所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答:小明所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關鍵是看小明與A公司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根據相關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建立的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在實習期間發生的權利義務也不适用勞動法調整。所以,雖然小明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工”(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要件,但因不符合勞動主體資格,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所受到的傷害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小明可以就《民法典》規定的雇傭關系相關法律法規向A公司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A公司之間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若當小明取得畢業證及相關學位證書後,A公司繼續履行與小明簽訂的實習協議,但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時的小明已畢業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并繼續為A公司工作,且由A公司為小明發放勞動報酬,A公司自小明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小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小明可向A公司主張每月雙倍工資。

#04

期限及工資标準不同

實習期間不存在時間限制,一般是根據實習單位的需求和實習生個人選擇來确定。

而關于試用期的長短需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同理,實習生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不适用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即使是60元每天的實習工資也是合法的。而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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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通過企業招聘會順利被A公司錄用,入職報到當天,A公司人事給小明一份入職協議,載明試用期為四個月,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并未寫明,小明對此提出異議,人事則回複說試用期滿合格後将會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屆時會一并給你繳納社保。試用期滿四個月後,A公司人事告知小明為更好地考察員工的崗位匹配度,需延長試用期一個月。小明對此感到困惑和糾結。

此案例中,A公司人事“踩”到多處“雷區”。

01

試用期内不簽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A公司與小明約定的四個月試用期不成立,這四個月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02

試用期時間過長,且試用期滿後延長試用期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故A公司與小明約定四個月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限制,應屬違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若已經履行的,勞動者可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另,根據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A公司在約定的試用期滿後以考察員工作為延長試用期的理由,該理由不成立,此行為應屬違法。

# 法條鍊接 #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03

試用期内不繳納社保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屬于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變更或放棄。對于試用期内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A公司違反規定未及時給小明繳納社保,小明可以提出辭職,并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 法條鍊接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作為實習單位,應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确實習生的實習期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内容等細節;同時,實習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産生的經濟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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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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