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吳澤鵬 劉玲 每經編輯:梁枭
2月21日下午,新浪微博用戶“今夜的風格外喧嚣”發布微博,稱其姐姐車莎莎在2月6日晚上利用貨拉拉搬家時,從副駕駛跳窗,後于2月10日搶救無效離世。該微博表示,車莎莎是因“三次偏航而選擇了跳窗”。
“為什麼司機要三次偏航?”“為什麼要跳窗?”在長博文中,車莎莎的家屬發出上述疑問。貨拉拉方面則回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警方尚未形成定性結論,“我們正在全力配合”。此外,記者尚未取得進一步消息。
不過,記者也發現,無論是司機版還是用戶版APP,在服務協議等條款裡,貨拉拉都嘗試将潛在風險的己方責任降至最低。
例如,在司機版APP的服務協議中,貨拉拉強調自己是中立、獨立的第三方平台,不是運輸服務中的需求方或提供方,與司機不存在挂靠、雇傭等關系。
在用戶版APP中,貨拉拉強調:“在托運貨物裝卸過程中受到的任何人身傷害及/或财産損害,均與貨拉拉無關,貨拉拉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在兩款APP裡,貨拉拉均要求司機及用戶自行審查服務提供方及需求方、車輛及貨物的信息。
今日(2月22日),“23歲女生在貨拉拉車上跳窗身亡”的消息上了各大平台熱搜。
前述博文中提到,2月6日晚上9點17分,車莎莎上了貨拉拉司機的車,晚上9點24分還在工作群和同事分享、互動,“9點30分,車子開到曲苑路時,貨拉拉司機撥打了120和110,說你因為面包車三次偏航,在嶽麓區曲苑路跳車窗了,120趕到現場時,你已經倒在了血泊中昏迷不醒,被緊急送到嶽麓區航天醫院搶救。”
車莎莎家屬發布的微博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今日(2月22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嘗試與車莎莎家屬取得聯系,但對方手機未能接通。
在長博文中,車莎莎家屬提到,2月11号,警方召開民事協商會,“我們想看看車上或者貨拉拉App上有沒有錄音和錄像等資料來還原真相,貨拉拉工作人員卻說車内無任何錄音錄像設備、貨拉拉App也沒有錄音錄像功能。”
同日,記者也聯系了貨拉拉方面,相關人士向記者轉發了貨拉拉此前發布的《關于長沙用戶跳車事件的說明》。其中提到,在警方的安排下,貨拉拉于2月11日與家屬就善後事宜展開第一次商談,但遺憾未能達成一緻,由于當日為除夕,在警方建議并取得家屬同意的情況下,雙方約定在春節假期後繼續商談。節後,正與家屬商談約定善後時間。
圖片來源:貨拉拉方面提供
貨拉拉人士同時向記者表示:“這個事情,警方尚未形成定性結論,我們正在全力配合警方工作,專項小組在長沙對接家屬處理善後。”
對于車上安裝攝像、錄音設備等問題,貨拉拉上述人士稱,後續會發布公告。
記者還嘗試聯系了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等相關部門,但也未能進一步獲得相關信息。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中發現,對于貨拉拉平台的服務,用戶褒貶不一。做服裝生意的林女士說:“經常下單叫司機拉貨,把貨交給他們就好,不用自己去跟,方便。”不過,曾經因搬家使用貨拉拉的小雯表示,過程中出現司機不準時、臨時加價的情況。
但對于平台司機資質的審核,記者采訪的幾位用戶表示并不了解,“隻知道入駐的司機還挺多的”。
深圳的吳師傅入駐了多個搬家平台,在貨拉拉平台接單多年。他向記者表示,(司機注冊)審核并沒有很嚴格,“隻要有駕駛證、貨車(也可以租車)就能申請加入平台成為貨拉拉司機,培訓一個下午,培訓後會有筆試題,題目很簡單,正常的話,初中水平都能考得過,而且有三次機會,考過就能上任。”
另一位貨拉拉簽約司機東子告訴記者,司機的申請資料提交後,後台會對資料進行審核,有案底的話,可能無法注冊。“但是可以貨拉拉内部的人解決,之前一個有案底的朋友想找我幫忙注冊,但是後來他說找到了内部的朋友解決了。”但對此說法,記者未能進一步核實。
記者曾在2月22日午間嘗試注冊成為貨拉拉平台司機,在填寫了手機号碼後,便有地區相關負責人聯系了記者,“如果想要在平台接單的話,需要開車帶上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到門店辦理賬号激活,然後就可以接單了。”
記者詢問是否有其他方面的資質要求時,該人士告訴記者,需要司機有駕照、年齡在20歲~60歲之間,無犯罪記錄,(帶車)車齡在15年以内,正常年審即可,“正常情況,沒有案底,沒有坐過牢就可以了。”
實際上,記者在當日同時下載了貨拉拉APP及司機版APP,發現在兩個軟件的用戶條款中,均對APP使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進行了責任規避。
例如,在司機版的APP信息服務協議中,貨拉拉提出,其僅為運輸服務提供方與需求方提供中立、獨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務,“不是雇用司機之合約或租用參與車輛之合約的任何一方,亦與閣下不存在任何挂靠、雇傭、合夥、合資或其他關系。”
此外,在兩個APP中,貨拉拉均要求司機及用戶雙方,自行對司機信息、用戶信息、車輛信息、托運貨物信息等進行核實,并自行判斷、決定是否接受或提供服務,“閣下通過貨拉拉軟件獲取的搬運服務提供方信息均為搬運服務提供方提供,貨拉拉對此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确性與完整性不負有核查/核實義務或任何其他責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用戶版APP中的《無憂搬家信息服務協議》《貨拉拉零擔運單契約條款》《貨拉拉網絡貨運服務協議》《貨拉拉軟件信息服務協議》裡,貨拉拉提出:“閣下同意并确認,閣下及/或任何第三方在搬運服務(托運貨物裝卸)過程中受到的任何人身傷害及/或财産損害,均與貨拉拉無關、貨拉拉不承擔任何責任。”
圖片來源:貨拉拉用戶版APP截圖
不過,記者也發現,此前曾有托運貨物受損而緻使貨拉拉卷入訴訟的情況發現,當時,法院審判認為,貨拉拉APP作為專業且較有市場影響力的運輸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容易導緻下單用戶産生對參與其平台經營的車輛和司機合法駕駛和合法經營的信賴……《貨拉拉用戶協議》上述内容“原則性、模糊性提醒不能免除或減輕貨拉拉公司的相關安全保障義務和資質資格審查義務。”
對于上述貨拉拉在各種協議條款中規避責任風險的做法,律師也表示,平台的格式合同“将己方的責任推得一幹二淨,但并不能因此免責。”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表示,基于居間合同的性質和對用戶信賴利益的保護,貨拉拉平台應當對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比如,事前安全保障義務:車輛适駕性審查,駕駛員适格性審查,人車線上線下一緻性審查等;事中安全保障義務:所提供的導航、行車規劃等附加服務的安全性保證,建立危機異常情況的快速發現、處置機制等;事後安全保障義務:建立與完善車行軌迹、交易日志等重要數據的備份,建立完善的事後投訴與客服機制,積極配合安全事故調查等。”
廣東六達律師事務所賀文年律師也認為,貨拉拉平台對于從事貨物運輸的車輛應當設置符合法律規定的監管,對于從事運輸服務的駕駛員也應當審核其相應的資質。
賀文年同時向記者介紹,此前多起網約車事故發生時,網約車平台對從事客運的車輛均加入了全程錄音及乘客安全提示等措施,“其實該情況對于貨拉拉公司也同樣适用,畢竟在大部分搬家運輸中,均存在乘客要乘坐貨拉拉運輸車的情況。該事件對于貨拉拉平台提高保障乘客安全的防範措施具有參考價值。”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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