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跨區提供建築服務如何預繳稅款?今天,申稅小微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稅款計算方式
01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 9%)×2%
02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03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需要注意的是
注
01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02
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03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别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别預繳。
04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二)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01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産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适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02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适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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