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上,有一粉絲在後台私信我,說他鄰居最近攤上了大事,起因是他把家中的房子出租給了一對年輕夫妻,前幾日出租屋中發生火災,造成租客妻子燒傷,現在還在住院,不過好在發現及時,未造成太大損失,但是現在租客說是電熱水器的問題,要求房東承擔醫藥費,現在還在協商中。要知道租房子出去真的怕碰到火災,所以他想問下,應該如何規避法律風險呢?
要知道,如果房子發生火災,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按照過錯程度來決定的,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引起火災發生的具體原因是什麼;二是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明确了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歸屬。因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責任的歸屬。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緻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幹貨如下:
我們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加上這句話:“如果因為租客使用電路不當,或者使用充電寶、電瓶車、取暖設備導緻發生火災,造成損失的,全部由租客承擔。房屋移交給租客時,經雙方檢查,燃氣竈、熱水器都完好無損,如發生故障,租客應該及時地修理或者更換,否則,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租客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這種約定發生效力的前提是,火災不是因為房東提供的電路、電器本身存在的隐患而引起的,如果查明火災發生的原因确實因房東而引起,就算有這約定也是無效的,一樣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因此,在租房合同當中加上上面的條款之外,作為房東還需要格外關注房子本身的安全隐患排查,盡量将以下幾種消防隐患才剛萌芽就解決掉:
1、改造房屋原有結構,房屋功能混用
2、私拉亂接電線,且未用線管保護
3、在樓道内飛線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4、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暢通
5、未配備常用的消防安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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