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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類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7 14:04:51

提單,是海商專有名稱,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貨代)的一種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若收貨人手裡是小單,則需要向國内貨代換取主單),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一、提單具有三項主要功能

貨物收據 對于将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承運人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隻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将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确認接管。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标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本來,簽發提單時,隻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貨物裝船。但是,将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将貨物交付給買方,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着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物權憑證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隻要出于善意,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着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随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随着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随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隻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緻的産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将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隻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提單類别(聊聊提單那些事兒)1

提單長這樣

提單類别(聊聊提單那些事兒)2

标準提單正反面

二、提單涉及的關系人

提單的主要關系人是簽訂運輸合同的雙方: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即貨方,承運人即船方。其他關系人有收貨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貨人通常是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提單由承運人經發貨人轉發給收貨人,收貨人持提單提貨,被通知人是承運人為了方便貨主提貨的通知對象,可能不是與貨權有關的當事人。如果提單發生轉讓,則會出現受讓人、持有人等提單關系人。

三、提單的流通性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隻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于彙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彙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于前手背書人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并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彙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彙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彙票上的一切權利。

提單類别(聊聊提單那些事兒)3

四、提單正面内容

1.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提單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1)貨物的品名、唛頭、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稱(Name of the ship);

(4)托運人的名稱(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貨人的名稱(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運費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單缺少前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但是,提單應當符合《海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該規定說明:缺少其中的一項或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須符合海商法關于提單的定義和功能的規定。除在内陸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上述第三項船舶名稱;簽發海運提單時多式聯運提單的接收貨地點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以及運費的支付這3項外,其他8項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單其内容與此相仿。

2 . 一般記載事項

(1)屬于承運人因業務需要而記載的事項:如航次順号、船長姓名、運費的支付時間和地點、彙率、提單編号及通知人等。

(2)區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責任而記載的事項:如數量争議的批注;為了減輕或免除承運人的責任而加注的内容;為了擴大或強調提單上已印妥的免責條款;對于一些易于受損的特種貨物,承運人在提單上加蓋的以對此種損害免除責任為内容的印章等。

(3)承運人免責和托運人作承諾的條款,如中遠提單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說明:

①“上列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除另有說明者除外),已裝在上列船上,并應在上列卸貨港或該船以能安全到達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物。”“重量、尺碼、标志、号數、品質、内容和價值是托運人所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船時并未核對。托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持有人茲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單和它背面所載的一切印刷、書寫或打印的規定、免責事項和條件。”

②“為證明以上所述,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簽署本提單(若幹份),其中一份經完成的提貨手續後,其餘各份失效。”

③“請托運人特别注意本提單内與該貨保險效力有關的免責事項和條件。”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除非承運人按有關規定作出保留外,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向善意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與提單所載狀況不同的證據,不予承認。

提單類别(聊聊提單那些事兒)4

中遠提單正面

3 . 背面條款

提單背面的條款,作為承托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多則三十餘條,少則也有二十幾條,這些條款一般分為強制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兩類。

強制性條款的内容不能違反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港口慣例的規定。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第四十四條就明确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運輸契約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議,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由于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本條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因而引起貨物的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或以本規則規定以外的方式減輕這種責任的,都應作廢并無效。”上述的規定都強制适用提單的強制性條款。

除強制性條款外,提單背面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規、國際公約沒有明确規定的,允許承運人自行拟定的條款,和承運人以另條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寫的形式在提單背面加列的條款,這些條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種貨物,或托運人要求加列的條款。所有這些條款都是表明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免責的條款,是解決他們之間争議的依據。雖然各種提單背面條款多少不一,内容不盡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條款:

(1) 定義條款(Definition)

定義條款是提單或有關提單的法規中對與提單有關用語的含義和範圍作出明确規定的條款。如中遠提單條款第一條規定:貨方(Merchant)包括托運人(Shipper)、受貨人(Receiver )、發貨人(Consignor)、收貨人(Consignee)、提單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貨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提單的當事人應該是承運人和托運人是毫無異議的。但是,不論是以FOB還是CIF或CFR價格成交的貿易合同,按照慣例,當貨物在裝貨港裝船時,貨物一旦越過船舷其風險和責任就轉移到作為買方的收貨人或第三者。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對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就不再是托運人,而是收貨人或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将托運人看作合同當事人一方,就會出現收貨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當事人,而無權向承運人索賠。為了解決這一矛盾,英國1855年提單法第一條規定,當提單經過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後,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就應該取代作為背書人的托運人的法律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規則》的定義條款未涉及“貨方”,英國提單法彌補了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單中将“貨方”列為定義條款。

(2) 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條款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提單條款第一條用以明确本提單受某一國際公約制約或适用某國法律的條款。例如,我國《海商法》實施前的中遠提單第三條規定:“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應适用《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統一提單若幹規定的國際公約》。”目前中遠提單則規定,該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制約。

提單上出現了首要條款,通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某種意義上擴大了國際公約或國内法的适用範圍。各國法院通常承認首要條款的效力。

(3) 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

在訴訟法上,管轄權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和處理案件的權限。在這裡是指該條款規定雙方發生争議時由何國行使管轄權,即由何國法院審理,有時還規定法院解決争議适用的法律。提單一般都有此種條款,并且通常規定對提單産生的争議由船東所在國法院行使管轄權。

例如,我國中遠公司提單就規定:本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本提單項下或與本提單有關的所有争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裁定;所有針對承運人的法律訴訟應提交有關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廣州、上海、天津、青島、大連海事法院受理。

嚴格他說,該條款是管轄權條款和法律适用條款的結合。

提單管轄權的效力在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将其作為協議管轄處理,承認其有效。但更多的國家以訴訟不方便,或該條款減輕承運人責任等為理由,否認其效力,依據本國訴訟法,主張本國法院對提單産生的争議案件的管轄權。也有的國家采取對等的原則,确定其是否有效。

(4) 承運人責任條款

一些提單訂有承運人責任條款,規定承運人在貨物運送中應負的責任和免責事項。一般概括地規定為按什麼法律或什麼公約為依據,如果提單已訂有首要條款,就無需另訂承運人的責任條款。在中遠提單的第三條、中國外運提單第四條、華夏提單第三條均規定,其權利和責任的劃分以及豁免應依據或适用《海牙規則》。根據這一規定,并非《海牙規則》所有規定都适用于該提單,而隻是有關承運人的義務、權利及豁免的規定适用于該提單。

(5)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海牙規則》中沒有單獨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條款,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中都列有關于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的起止時間條款。

中遠提單第四條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從貨物裝上船舶之時起到卸離船舶之時為止。承運人對于貨物在裝船之前和卸離船舶之後發生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海牙規則》第一條“定義條款”中對于“貨物運輸”(Carriage of Goods)的定義規定為“包括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

上述責任期間的規定,與現行班輪運輸“倉庫收貨、集中裝船”和“集中卸貨、倉庫交付”的貨物交接做法不相适應。所以,一些國家的法律,如美國的“哈特法”(Harter Act)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自收貨之時起,至交貨之時為止。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期間,集裝箱貨物同《漢堡規則》,而件雜貨則同《海牙規則》。

(6) 裝貨、卸貨和交貨條款

本條款是指對托運人在裝貨港提供貨物,以及收貨人在卸貨港提取貨物的義務所作的規定。該條款一般規定貨方應以船舶所能裝卸得最快速度晝夜無間斷地提供或提取貨物;否則,貨方對違反這一規定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如裝卸工人待時費、船舶的港口使費及滞期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應當予以注意,這一條很難實施。因為,沒有租船合同及裝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費用比較困難。承運人簽發了提單,如果航程很短,貨物比單證先到,收貨人無法憑單提貨,貨物卸載存岸仍将由承運人掌管,難以推卸繼續履行合同之責。如果收貨人不及時提取貨物,承運人可以将貨物卸入碼頭或存入倉庫,貨物卸離船舶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由收貨人承擔。

而承運人應被視為已經履行其交付貨物的義務。

承運人負擔貨物裝卸費用,但貨物在裝船之前和卸船之後的費用由托運人、收貨人負擔。但是費用的承擔往往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的規定有關。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則以約定為準。提單中通常不另訂條款規定,當按照港口習慣或受港口條件限制,船舶到達港口時,不能或不準進港靠泊裝卸貨物,其責任又不在承運人,在港内或港外貨物過駁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

(7)運費和其他費用條款

該條款通常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按提單正面記載的金額、貨币名稱、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運費,以及貨物裝船後至交貨期間發生的,并應由貨方承擔的其他費用,以及運費收取後不再退還等規定。中遠提單第六條和中外運提單第八條規定:運費和費用應在裝船前預付。到付運費則在貨物抵達目的港時,交貨前必須付清。無論是預付還是到付,船舶或貨物其中之一遭受損壞或滅失都應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給承運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減。一切同貨物有關的稅捐或任何費用均應由貨方支付。

另外,該條款還規定: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活牲畜)、甲闆貨,以及卸貨港承運人無代理人的貨物,運費及有關費用應預付。

該條款通常還規定,貨方負有支付運費的絕對義務。即使船舶或貨物在航行過程中滅失或損害,貨方仍應向承運人支付全額運費。如貨物滅失或損害的責任在于承運人,則貨方可将其作為損害的一部分,向承運人索賠。

(8)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

轉運、換船、聯運和轉船條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簡稱自由轉船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有需要,承運人為了完成貨物運輸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變航線,改變港口或将貨物交由承運人自有的或屬于他人的船舶,或經鐵路或以其他運輸工具直接或間接地運往目的港,或運到目的港以遠、轉船、收運、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儲存以及重新裝船運送,以上費用均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則由貨方承擔。承運人責任限于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運輸,不得視為違反運輸合同。

如中遠提單第十三條,中外運提單第十四條都作了上述規定。這是保護承運人權益的自由轉運條款。在船舶發生故障無法載運,或者目的港港口擁擠一時無法卸載,或者目的港發生罷工等,由承運人使用他船或者通過其他運輸方式轉運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貨再轉運往目的港,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貨方負擔則欠合理。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歸責于承運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約定的目的港卸貨時,船長有權将貨物卸在鄰近的安全港口,視為已經履行合同;否則,承運人有責任将貨物運到目的港,将部分運輸轉交實際承運人的,承運人也應當對此負責。

(9)選港(Option)條款

選港條款亦稱選港交貨(Optional Delivery)條款)該條款通常規定,隻有當承運人與托運人在貨物裝船前有約定,并在提單上注明時,收貨人方可選擇卸貨港。收貨人應在船舶駛抵提單中注明的可選擇的港口中第一個港口若幹小時之前,将其所選的港口書面通知承運人在上述第一個港口的代理人。否則,承運人有權将貨物卸于該港或其他供選擇的任一港口,運輸合同視為已經履行。也有的提單規定,如收貨人未按上述要求選定卸貨港,承運人有權将貨物運過提單注明的港口選擇範圍,至船舶最後的目的港,而由托運人、收貨人承擔風險和費用。當船舶承運選港貨物時,一般要求收貨人在所選定的卸貨港卸下全部貨物。

(10)賠償責任限額條款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已明确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額,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提單應按适用的國内法或國際公約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托運人書面申報的貨物價格高于限額并已填入提單又按規定收取運費時,應按申報價值計算。如果首要條款中規定适用某國際公約或國内法,則按該公約或國内法辦理。如中遠提單第十二條規定:當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參照貨方的淨貨價加運費及已付的保險費計算;同時還規定,盡管有本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應限制在每件或每計費單位不超過700元人民币,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托運人以書面申報的貨價高于此限額,而又已填入本提單并按規定支付了額外運費者除外。

(11)危險貨物條款

此條款規定托運人對危險品的性質必須正确申報并标明危險品标志和标簽,托運人如事先未将危險貨物性質以書面形式告知承運人,并未在貨物包裝外表按有關法規予以标明,則不得裝運;否則,一經發現,承運人為船貨安全有權将其變為無害、抛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托運人、收貨人應對未按上述要求裝運的危險品,使承運人遭受的任何滅失或損害負責,對托運人按要求裝運的危險品,當其危及船舶或貨物安全時,承運人仍有權将其變為無害、抛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如提單上訂明适用《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或相應的國内法,便無需訂立此條款。

(12)艙面貨條款(Deck Cargo)

由于《海牙規則》對艙面貨和活動物(Live Animal)不視為海上運輸的貨物,因而提單上一般訂明,關于這些貨物的收受、裝載、運輸、保管和卸載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提單類别(聊聊提單那些事兒)5

中遠提單背面

五、提單内容填制

1、提單編号(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聯系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編号。

2、托運人(Shipper):填寫托運人的名稱、地址,必要時也可填寫代碼。托運人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貨人(Consignee):填寫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必要時可填寫電話、傳真或代碼。如要求記名提單,此欄可填上具體的收貨人的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商。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通知方有具體規定,則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寫通知方的名稱與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通知方一般為預定的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寫裝運貨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裝船提單,必須填寫船名;如是待運提單,待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後記載船名。

6、接貨地(Place of Receipt):此欄在多式聯運方式下填寫,表明承運人接收到貨物的地點,其運輸條款可以是:門—門、門—場、門—站。

7、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此欄應填寫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8、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此欄應填寫實際卸下貨物的港口具體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上的裝貨港填上述的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簽發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寫最後目的港,并在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字樣。填寫此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要在此欄中注明。

9、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此欄在多式聯運方式下填寫,表明承運人交付貨物的地點,其運輸條款可以是:門—門、場—門、站—門。

10、貨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貨名一緻。

11、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欄按箱子的實際包裝情況填寫。在集裝箱整箱貨運輸下,此欄通常填寫集裝箱的數量、型号(如:1×20FT DC);如果是在拼箱貨運輸下,此欄應填寫貨物件數(如:10 Cases machinery)。

12、唛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上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寫;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唛頭填寫。

13、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證上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寫;否則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的體積。

14、運費與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填,否則收貨人會因為運費未清問題而晚提貨或提不到貨。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制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托發貨人墊付運費。

15、溫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欄填寫冷藏箱運輸時所要求的溫度,應盡量避免标明具體溫度。

16、提單的簽發地點、日期和份數(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單簽發的地點原則上是裝貨地點,一般是在裝貨港或貨物集中地簽發。提單的簽發日期應該是提單上所列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也應該與收貨單上大副所簽發的日期是一緻的。如果是在跟單信用證項下結彙時,提單上所簽發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緻或先于裝船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内裝船,應盡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該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為正本提單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貨人憑其中一份提取貨物後,其他各份自動失效。副本提單的份數可視托運人的需要而定。

17、承運人或船長,或由其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

六、提單簽發

有權簽發提單的人有承運人及其代理、船長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簽署時必須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稱及身份。簽署提單的憑證是大副收據,簽發提單的日期應該是貨物被裝船後大副簽發收據的日期。提單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單一般簽發一式兩份或三份,這是為了防止提單流通過程中萬一遺失時,可以應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貨後,其餘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單承運人不簽署,份數根據托運人和船方的實際需要而定。副本提單隻用于日常業務,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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