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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10:29:52

來源:嘉興日報-嘉興在線

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尤阿姨說稅8月期)1

為确保納稅人享受到最充分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秀洲區稅務局整理了稅收方面的政策和注意事項,解答企業提出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企業發展。

1.問:我在2020年度取得過偶然所得,這部分收入是否要辦理個稅年度彙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條規定:“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适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因此,偶然所得不屬于綜合所得,不需要為偶然所得辦理年度彙算。

2.問: 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了,合并過程中A公司名下的房産轉移到B公司名下,這個過程是否需要交納契稅?

答: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後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問:我們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未到500萬,是否可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号)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标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确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4.問:我公司銷售自己已經使用過的舊設備,想開具專用發票,但這個設備是2001年購入的,是不是不得開具?

答:放棄減稅的,可以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适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問: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錯誤,需要沖紅,由哪方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将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6.問:群衆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衆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四條規定:“群衆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報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産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終止後的剩餘财産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财産的分配。”

本文來自【嘉興日報-嘉興在線】,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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