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史記.高祖本紀第八》記載漢元年十月……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候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諸更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候至而定約束耳。”
要了解“法三章”到底是三條還是三個部分,首先要弄清楚秦法從何而來何人所制定的?首先,秦法的制定者是是秦孝公時期在秦國主持著名的“商鞅變法”者商鞅制定的。據史料記載:中國最早最完整保存下來的法典是春秋魏文候時期李悝作著的《法經》。這是一部較為完善,且真正義意上的律法典,在當時為大衆所參考并被諸候國加以斟酌去取作為自己家國法律加以運用,成為當時法律上的權威之作。
《史記.商君列傳》:鞅少好刑名之學,事魏相公叔座為中庶子。商鞅在魏所習的正是早期李悝所著的《法經》,後期“取之以相秦”沒有作過多的修改了。
李悝作著法經共分編:《魏律序》舉其篇目,一是盜,二是賊,三是罔(通網),四是捕,五是雜,六又以一篇著其加減(量刑篇)。《法經》中的盜是指侵犯人的财産。賊是指傷害人的身體。盜賊需要網捕,所以網、捕兩篇。李悝《法經》的體例是“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每一篇之中,包含許多章。
通過了解上述,我們再回頭司馬遷在《史記》中漢高祖劉邦的原話:“吾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從字面上很多人認為劉邦隻給民衆立法三條而已,那時可能是因為沒标點符号吧,約字斷句,法,其實正是原來的六篇之法,就是說,六篇的法隻留三章,其餘五篇多的都把它作廢了。
其實,當時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是秦朝政治環境不穩定加上當時形成一種風氣,用法必從嚴酷,正如劉邦前面所提:“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已經成為一種風氣了,和原來的法律關系不太大。約法三章餘悉除去,在群衆聽起來,自是是歡欣鼓舞了,隻不過是一種收買人心的一種政治手段而己。
後據《漢書.刑法志》提到,“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蕭何又恢複了六篇之法,而且此基礎上增加了新法三扁。後來秦朝降臣叔孫通以律所不及的需要多增旁章十八篇,共二十七篇。漢武帝時期張湯、趙禹在此基礎将漢朝法律增至六十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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