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經确定,必、須按此時間計算應繳稅款。目前實行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依據責發生制或現金收付制原則确定。
這主要是考慮與現行企業财務制度進行銜接,法同時加強企業财務管理,确保及時取得财政收人。《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确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以下兩個方面: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i乞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帶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具體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将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人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上述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規定做納稅調整。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除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日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詭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營改增”行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詭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詭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産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産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産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産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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