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獎勵
指具有法定獎勵權限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的獎勵和鼓勵,以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是對公務員工作的認可,促進其積極進取的一種激勵形式。
原則
三公(公平,公正,公開)
種類:
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号。
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對做出較大貢獻的給予記三等功;
對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記二等功;
對做出傑出貢獻的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等榮譽稱号。
給予獎勵條件:
(1)忠于職守,積極工作,勇于擔當,工作實績顯著
(2)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
(3)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4)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5)愛護公共财産,節約國家資财有突出成績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衆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7)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8)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争有功績的
(9)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争得榮譽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獎勵過程:
在機關(部門)提出建議
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
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審批機關批準,予以公布
獲得獎勵可享受哪些待遇呢?
雖然以精神獎勵為主,但獲得獎勵的公務員,還會按照規定标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哦!
其中:獲得記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所屬工作人員,可以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機關組織開展休假療養、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
獲得“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稱号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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