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陳某與T電瓶車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案——商家未告知銷售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不能注冊登記上路行駛,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買賣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8日,陳某從T電瓶車經營部購買了一輛S新能源汽車公司生産的新能源電動車,價格為45300元。T電瓶車經營部随車提供小型電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載明了車輛型号、車輛識别号及最高車速等有關技術數據内容,并載明該車經過檢驗,符合相關标準要求。同日,T電瓶車經營部對陳某進行了電瓶車操作培訓,為其辦理了電瓶車輛行業安全技能操作證、電瓶車安全登記保險識别證,并為該案涉車輛辦理了川電編FXXXX車牌。2020年5月23日,陳某申請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車輛管理所以其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該車的型号、發動機型号、車輛識别代号、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陳某車輛不能上路行駛。陳某與T電瓶車經營部協商退還車輛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T電瓶車經營部返還購車款45300元。
【裁判結果】
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車輛系S新能源汽車公司參照已有的其他相關機動車國家标準生産,故該車屬于國家安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機動車”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案涉車輛沒有被列入國務院機動車産品生産目錄中,因而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無法上牌,嚴禁上路行駛。T電瓶車經營部明知所銷售的電動車不在國家生産目錄内,車輛管理部門無法注冊登記、核發牌照,應如實向購買者告知,但其僅對不具有駕駛資格的陳某簡單進行電動車操作培訓後核發行業安全技能操作證,為案涉車輛上了川電編FXXXX車牌,具有一定的誤導作用,緻使陳某所購買的電動車不能上路行駛,構成違約。據此,該院判決:解除雙方小型電動車買賣合同,T電瓶車經營部返還陳某購車款45300元,陳某退還所購買的小型電動車。T電瓶車經營部不服提起上訴,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鐘某、金某與X婚禮婚慶服務部慶典服務合同糾紛案——婚禮影像資料丢失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6日,鐘某、金某通過微信與X婚禮婚慶服務部經營者聯系,确定由該服務部為兩人婚禮提供司儀和攝像,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了費用,其中攝像費900元。婚禮結束後,X婚禮婚慶服務部告知電腦損壞并無法修複導緻婚禮視頻影像資料丢失。雙方就賠償等問題協商未果,鐘某、金某遂訴至法院,請求X婚禮婚慶服務部返還婚禮攝像服務費900元,賠償因婚禮視頻損壞造成的精神損失費8000元。
【裁判結果】
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鐘某、金某與X婚禮婚慶服務部通過微信方式确定的慶典服務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鐘某、金某如約支付了攝像服務等費用,X婚禮婚慶服務部亦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X婚禮婚慶服務部因電腦損壞導緻婚禮視頻影像資料丢失的行為,構成違約。同時,新人的婚禮影像資料具有重大的情感價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義,是無法補救、不可替代的特種紀念品,X婚禮婚慶服務部因自己的過失導緻婚禮視頻永久丢失,給鐘某、金某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其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尚屬合理,依法應予支持。據此,該院判決:X婚禮婚慶服務部返還鐘某、金某婚禮攝像服務費900元并賠償鐘某、金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案例三:戴某某與賴某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未收到貨物誤點确認收貨,商家拒絕發貨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10通過拼多多在“XX家具”網絡店鋪下單購買組合家具,價格2400元。網絡購物截屏顯示:發貨時間2020年5月28日23:34:08,物流公司為宅急送快遞,快遞單号為XXXXXXXXXX。戴某某提供的徽商銀行信息及賬單詳情截屏載明: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10快捷支付2400元。“XX家具”店鋪開辦人系賴某某。宅急送快遞官網查詢快遞單号XXXXXXXXXX無記錄。戴某某稱其誤點确認收貨,賴某某拒絕退款、發貨。戴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網絡購物合同,并判令賴某某返還其購物款2400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戴某某通過網絡向賴某某購貨并支付貨款,賴某某應按約向戴某某發送貨物。戴某某訴稱未收到賴某某貨物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賴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未舉證證明已向戴某某供貨,故對戴某某關于解除網絡購物合同、賴某某返還購物款及承擔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據此,該院判決:解除戴某某與賴某某間的網絡購物合同,賴某某返還戴某某貨款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四:把某某與任某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P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使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6日,任某某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造成行人把某某受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瑤海大隊認定任某某負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把某某負次要責任。任某某駕駛的共享單車所有人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在P保險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後把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任某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P保險公司賠償18171.2元。
【裁判結果】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任某某因侵權行為緻把某某人身損害,經交警部門認定任某某負主要責任,把某某負次要責任,因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任某某駕駛的系非機動車輛,把某某系行人,酌定任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把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雖系案涉車輛的車主,但不是侵權人,亦無其它應負法律責任的情形,無需對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案涉車輛已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故把某某因交通事故導緻的損失,應由P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如仍有不足部分,由任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該院判決:P保險公司賠付把某某10860.19元。
案例五:符某某與Q供銷公司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農藥經營者對使用方法未盡到說明義務,對農戶因不當使用産生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符某某在Q供銷公司購買除草劑“一展清”40瓶、“佳利農”40瓶、“農美利”200袋。6月,符某某使用上述除草劑對其種植的300畝水稻進行噴施。同年7月,符某某發現噴施過除草劑的稻苗出現死亡現象。經鑒定,案涉水稻在秧苗期噴施的除草劑産生藥害造成秧苗大面積死亡,死亡率超過90%。符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Q供銷公司賠償符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95154元。
【裁判結果】
懷甯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Q供銷公司作為農藥經營者,在明知“一展清”+“佳利農”不能混配“農美利”的情況下,向符某某同時銷售該三種除草劑時,未履行說明義務,對涉案農藥産生藥害導緻水稻減産損失存在過失,應承擔70%責任。符某某未嚴格按照标簽标注的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亦有相應過失,應承擔30%責任。據此,該院判決:Q供銷公司賠償符某某水稻減産損失152989.62元。符某某、Q供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系因噴施農藥方法錯誤造成的損失,根據農藥說明書載明的使用方法,三種農藥不屬于可以同期混用的品種。Q供銷公司作為農藥經營者,将該三種農藥同時銷售且未舉證證明對使用方法盡到提示義務,符某某作為種糧專業戶,應嚴格按農藥說明書上注明的使用方法操作且未舉證證明Q供銷公司進行了錯誤指導,雙方過失程度相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同等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Q供銷公司賠償符某某水稻減産損失109278.3元。
案例六:陳某與田某買賣合同糾紛案——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的産品不符合質量标準,有權要求銷售者返還貨款
【基本案情】
陳某經人介紹與田某成為微信好友。田某自稱是S信息技術公司董事長,對化妝品ROS律動優化原液進行宣傳、銷售。陳某于2018年1月6日、1月7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田某支付貨款39000元,購買上述産品。因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經質量監督檢測:ROS律動優化原液中的氫醌含量為16.39mg/kg。S信息技術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為王某某,該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注銷。後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田某歸還貨款。
【裁判結果】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田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S信息技術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根據陳某與田某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轉賬記錄表明,陳某與田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化妝品安全衛生技術規範》規定,氫醌為化妝品禁用組分,田某所售的ROS律動優化原液中含有氫醌且含量為16.39mg/kg,産品不符合化妝品産品質量标準,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該院判決:田某返還陳某貨款39000元。陳某、田某均不服,提起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陳某在使用ROS律動優化原液過程中出現問題,田某所售賣的案涉産品不符合化妝品産品質量标準,且該産品标注的生産企業并未取得化妝品生産許可,故田某出售的ROS律動優化原液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當承擔向陳某返還貨款的違約責任。二審期間田某提供證據證明通過其弟田某某已向陳某退款10800元。綜上,該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田某返還陳某貨款28200元。
案例七:朱某與R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有争議的,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7日,朱某與R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朱某。合同約定重大疾病保險理賠範圍包括良性腦腫瘤,并将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排除在保障範圍内。2018年9月14日,朱某因出現頭痛,額颞部脹痛,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前交通動脈瘤、珠網膜下腔出血、高血壓病。取左額颞弧形切口入路行動脈瘤夾閉術進行手術搶救,10月8日出院。2019年1月4日再次入院,進行顱骨修補術,1月18日出院。兩次住院花費醫療費用19萬餘元。朱某出院後,向R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受拒絕,遂訴至法院,請求R保險公司賠付住院醫療費105000元。
【裁判結果】
歙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條款對良性腦腫瘤的定義和保障範圍進行了表述。關于左側前交通動脈瘤是否屬于良性腦腫瘤的範疇,雙方當事人的理解産生分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良性腦腫瘤系醫學專業名詞,朱某作為非專業人士一般隻會根據常理來判斷,案涉保險合同中亦未将前交通動脈瘤排除在良性腦腫瘤之外。R保險公司辯解左側前交通動脈瘤不屬于重大疾病中的良性腦腫瘤,依據不足。據此,該院判決:R保險公司支付朱某重大疾病保險金33000元。
案例八:劉某某等與X老年公寓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養老服務機構未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對被看護人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緻頭部受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終身完全護理依賴。2017年12月9日,劉某同X老年公寓簽訂《X老年公寓入住協議》《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繳納相關費用并于當日入住。2020年3月13日16時54分左右,在X老年公寓護理人員去一樓食堂為入住老人打飯時,劉某在公寓二樓走廊坐在輪椅上用火燒身上衣物線頭時引起身上衣物瞬間着火,公寓人員即刻到場救火,同時撥打“120”将劉某送往醫院救治,劉某于2020年3月17日6時13分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多處燒傷至少有一處三度燒傷。後劉某親屬劉某某等訴至法院,請求X老年公寓向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裁判結果】
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X老年公寓簽訂入住協議并入住, X老年公寓作為專門養老服務機構,不僅應按照入住協議對入住人員進行照料,而且對入住人員負有管理、看護以及安全保障的義務,還包括盡合理限度範圍内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事發時,劉某所在的二樓走廊僅剩其一人,無其他護理人員在場,因其行動受限,不能及時将火撲滅,延誤搶救時機,X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應承擔管理不善的安全責任,酌定就因劉某死亡導緻的損失由X老年公寓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劉某自行承擔。據此,該院判決:X老年公寓支付賠償金178547.66元。劉某某等、X老年公寓均不服,提起上訴。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九: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周某某民事消費公益訴訟案——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侵犯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省消保委有權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12月間,周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劉某某(已判刑)銷售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仍從劉某某處累計購買190190元的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并加價對外銷售。2017年5月至12月間,周某某共向宋某某等六人銷售上述假冒白酒109箱,銷售金額累計50500元。2019年9月,天長市人民法院對周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案作出刑事判決。2020年6月24日,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周某某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151500元、律師代理費60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支持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周某某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天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對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作為在安徽省設立的消費者協會,有權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周某某明知所售白酒為假冒商品,卻隐瞞事實真相,以假充真,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銷售,侵害了衆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公開賠禮道歉,以示真誠悔過。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要求周某某對銷售的假冒白酒價款50500元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并承擔其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該院判決:周某某在安徽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51500元及律師代理費用6000元。
來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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