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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50條内容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4 04:11:16

突發事件應對法50條内容?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就《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做了說明這次修法是新冠疫情之後,我們對突發事件對處理應對體系的一個重要修訂,社會各界關注也比較多目前修訂還是一審階段,有一些修法的問題也值得進一步讨論,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突發事件應對法50條内容?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突發事件應對法50條内容(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1

突發事件應對法50條内容

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就《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做了說明。這次修法是新冠疫情之後,我們對突發事件對處理應對體系的一個重要修訂,社會各界關注也比較多。目前修訂還是一審階段,有一些修法的問題也值得進一步讨論。

筆者認為這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修訂,首先要看到沒有改變的地方,首先就是應急法的全災種沒有變化,四大類應急事件全覆蓋。先前一直有一些建議,讨論是否将其分拆立法,現在已經準備單獨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法,已經到了起草階段。關于社會安全問題,本來應急法也沒有實質性規定,所以也還有自然災害和重大事故,這兩類風險應急規定比較詳細。不過這次修訂看,法律名稱未變,也沒有用分拆的思路,仍然保持了應急法作為一個總則法的定位,全覆蓋四大類應急立法方向。

其次,法律面對的制度情景,也沒有改變,仍然處理常規和比較常規的突發事件應急。建立緊急狀态制度,一開始呼聲很高,現在看來,立法機構也沒有這個考慮,應急法還是處理常規應急問題。

再次,全過程的基本結構也沒有變,從預防到準備再到監測預警,救援處置,恢複重建,值得注意的是在結構上,增加了一章就是管理體制。原來總則當中就有一些管理體制的規定,等于從總則當中分拆出來,然後補充一些内容,進一步再細化,所以大結構也是沒有改變的,這就是三個不變。

所以這次修訂具體改變了什麼呢,主要是兩個方面,首先是名稱,名稱會加管理兩個字,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但這個名稱可能會帶來一些疑惑,也等于提出一些新概念,何為“突發事件應對管理”,以前的“突發事件應對”,是一個中國特色的一個表述,多年來大家約定俗成也都接受。不過這次修法也沒有采取更廣泛采用的“應急管理”一詞,采取了一個新的提法,“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問題就是這個法律概念的内涵是什麼,如果最終确定就是用這個名字的話,那麼将來還要有一個重新界定内涵的過程。

确定内涵于法律是一個基本問題,“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是指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和管理,還是說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管理?字面上看起來,可以有兩種理解啊,所以作為法律名稱,可能是存在着歧義的。

另一個修改就是内容上的修改。總體上來看是一次中等幅度修改,結構大塊的不變,一些具體制度上做了一些分拆和增加。主要是回應了應急管理體制改革之後,出現的一些體制新情況,再者就是疫情防控所提出一些新的這個制度需求。僅從這個篇幅上啊,可能大概增加了有50%左右。

從具體問題上來講,具體的能力建設,應急能力建設,應急資源保障都進行了修訂加強。還有一些新增内容,比如個人信息的保護這些,目前看修訂内容都做出了具體回應,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當然,當年制定法律的時候,由于對應急管理規律認識,一些認識比較初級,造成一些疏漏,也希望這次修法中,能夠比較充分地調整修訂。比如當年誤将應急預案作為預防措施,現在大家都清楚,實際上是一種方案的準備,其實應該放在應急準備這部分,這類問題就期待這次修法能作出調整。

我們現在還在沿用“預防”的概念,雖然我們已經越來越習慣說“風險管理”,因為我們也知道,各種突發事件不是什麼都有可能預防的啊,或者說就是單純的預防實際也有不同形态。目前的預防含義是很不确定,有時候是指的防止事件的發生,有時候指的是防止其危害後果啊,有時候指控制其危害範圍,所以我們更傾向于“風險管理”。其他一些法律,已經開始使用風險管理一次,但是目前修改的草案還是叫作“預防”,立法需要确定,消除不确定概念,特别是沒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希望在以後的修訂中解決這些問題。

目前突發事件應急法的修訂還是一審階段,必然還有一些地方不是很成熟,随着一審草案的公布,社會讨論會越來越多,綜合各種意見,相信會有更好的修訂。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急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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