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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0 07:20:54

何某于1984年到本地一家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2004年,何某在計劃生育之外生育了一男孩,受到了行政處分,信用社主任的職務被解聘了,然後被開除了黨籍。由此,何某的用人單位便将其解雇了。沒想到如此簡單的一個案件,何某訴訟了17年,卻一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都有一個明确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想要合法地解雇員工,必須是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何某隻是違反了法規,隻承擔了一個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毫無關系,因此,認定單位是違法解雇,幾乎沒有任何法律障礙。但是,我們可以看一下冷水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

超生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嗎(員工超生孩子被解雇)1

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經過一個曲折的釋法過程後認為,何某被解雇是合法的,因為單位的制度規定,隻要員工違法就可以解雇,而何某恰好因為超生,違反了計劃生育法和地方條例。

這樣的釋法過程,無疑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因為該單位的規章制度,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了。《勞動合同法》在開頭第四條就明确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這也就意味着,這樣的規章制度是無效的。

其實不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僅僅依據法律常識,或者說一個理性人的常識,單位的規章制度跟法律對着幹,這東西能合法麼?但是,本案卻荒謬地忽略了這些常識。

超生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嗎(員工超生孩子被解雇)2

本案有足足三名法官審理本案,卻得到這樣的結論,不知道是筆者對法律有誤解,還是三位法官法律知識深厚,看到了筆者看不到的層面。

其實本案并非一開始就是輸了,而是在一審中獲勝了,我們可以再看一下一審法院的結論。

超生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嗎(員工超生孩子被解雇)3

看到這個解釋,筆者發現,其實自己對法律并沒有誤解,一審法院和筆者的觀點相同。本案一審和再審都是在同一所法院進行的,所依據的法律,其實也一樣,但是最後卻得到了不一樣的結果,而且很明顯,再審的結論是有問題的,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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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嗎(員工超生孩子被解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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