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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8号通告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6 09:16:02

“996”工作制違法嗎?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用人單位能否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聯合發布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确了工時及加班工資的法律适用标準。

人社部最新8号通告(最高法人社部)1

那麼,每天加班的最長時限到底是多少?那些簽了自願放棄加班費協議的、工資包圓的、以及不增加報酬卻增加工作任務的,又該怎麼算呢?

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小張在2020年6月入職了一家快遞公司,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快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俗稱“996”工作制。兩個月後,小張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張豔說,加班時長是有法律規定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小張拒絕加班,快遞公司就找借口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理由是他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小張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這家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獲得支持。

仲裁委員會将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法官張豔:我國勞動法在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的同時,也明确其必須履行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相應工作安排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則既要承擔違法後果,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自身健康發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能否主張加班費?

一家科技公司在員工新入職時,要求他們在勞動合同之外,再簽一個自願放棄加班費的協議,内容包括“我自願申請加入公司奮鬥者計劃,放棄加班費。”在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加班費時,公司就拿出這條協議拒絕支付。這樣的情況怎麼辦?

人社部和最高法發布的案例顯示,仲裁委員會裁決,這筆加班費要支付給員工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李賽敏:本案中,這家公司利用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主導地位,要求勞動者在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上簽字放棄加班費,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平原則,侵害了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實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

小周于2020年7月入職一家汽車服務公司,月工資為4000元,含加班費。今年2月,小周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認定其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工資,汽車服務公司也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要求支付差額170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周申請,并就有關問題向汽車服務公司發出仲裁建議書。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永明:雖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确定工資分配方式,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包薪制表面上支付了勞動者正常工資和加班費,但如果勞動者加班時間較長,或者加班安排較多,極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最低工資标準的規定,從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所以這個案件傳遞的規則就是,用人單位不但要支付勞動者不低于最低标準的正常工資,同時要按照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增加工作任務,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一家報刊公司未經協商,就将離職投遞員的工作交給另一名投遞員小李,因為工作量加倍,每天工作時間至少需延長4小時以上,小李拒絕,公司就依據員工獎懲制度,以小李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小李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報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00元,獲得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李賽敏: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變更勞動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單位根據生産經營需要合理調整用工安排的權利。但要注意的是,變更勞動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工作量、工作時間的變更直接影響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用人單位對此進行大幅調整,應與勞動者充分協商,而不應采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方式,更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來源: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ID:zgzs001)

編輯:劉夢鴿 吉倩倩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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