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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憲法同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8 23:42:12

我與憲法同行(憲法與你我同行)1

我與憲法同行(憲法與你我同行)2

陳旗開展“疫情防控、法治同行”宣傳活動

問:國家憲法日的由來?

答:國家憲法日,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設立的節日。

問:憲法日設立的意義?

答: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

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讓憲法思維内化于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力屬于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隻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淩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問:今年“憲法宣傳周”的活動

主題是什麼?

答:活動主題以法治思想為指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問:今年“憲法宣傳周”的重點

宣傳内容有哪些?

答: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中國共産黨成立以來、特别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人民進行法治建設取得的輝煌成就;憲法、民法典等國家基本法律,與推動高質量發展、社會治理現代化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黨内法規等。

問:憲法的地位和法律效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曆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第二,憲法與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三,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第四,同普通法律相比,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為嚴格。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問:我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的

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是什麼?

答: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衆自治制度。

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為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問:國家機構的類型及其職權

是如何劃分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

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各級監察委員會;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在我國的國家機構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都不能超越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最高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适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财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國家主席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我國實行集體元首制)、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有頒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任免權、榮譽授予權、外事權。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屬于司法機關體系。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是:通過獨立行使審判權,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财産,保護公民私人合法财産和其他各種合法權利,從而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通過獨立行使檢察權,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實行監督,鎮壓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打擊各種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統一,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生産、工作、教學、科研等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财産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産,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從而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我國最高的軍事領導機關,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有哪些?

答: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3.人身自由權利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會經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産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财産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6.特定人的權利

公民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7.監督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财産,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本報記者 王秋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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