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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與員工的簽約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03 16:52:26

工作中,用人單位為完成銷售業績,要求員工簽下“軍令狀”時有發生。若勞動者能夠按要求完成任務,那就皆大歡喜,達到雙赢局面;若勞動者完不成,公司因此辭退勞動者,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記者今日從廣州黃埔法院了解到,一名就職電器公司16年的老員工為此就和原東家鬧上法院。

員工立下"軍令狀"後被辭職

某電器公司是國内大型企業,主要經營家電連鎖賣場。勞動者劉某早在2004年就已經入職電器公司,在離職前擔任該公司黃埔店的店長職務,曾于2019年8月受到公司表彰,稱其為“合格的,敢打仗、會打仗的優秀店長”。

2020年6月5日,電器公司向劉某發出《催辦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稱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劉某提交的《辭職申請書》,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劉某的離職申請。電器公司以此主張劉某系自行辭職,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對此,劉某确認《辭職申請書》系其本人書寫,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提前準備并強迫各門店店長簽署的“軍令狀”。電器公司另一分店的店長黃某出庭作證亦稱:2020年4月20日,電器公司召開了廣州地區店長每周例會,其本人及劉某均有參加。開會時,公司領導為了提升“430内購會”的業績讓大家表決心,要求全部店長都簽了《辭職申請書》。

劉某在接到通知後,沒有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亦不配合與新店長的交接,而是繼續打卡上班,直至2020年6月30日離開電器公司。

本案勞動仲裁時,仲裁委以劉某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後劉某不服仲裁結果,向黃埔法院提出訴訟,認為電器公司屬于單方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其本人15.5個月工資的兩倍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27萬餘元。

法院判決支付補償金及工資

黃埔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電器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3690元,并一次性向原告劉某支付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資5739.83元;電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劉某2020年4月20日的《辭職申請書》是否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為該申請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劉某作為工作了近16年的老員工,時年近46歲,在新冠肺炎疫情較為嚴峻時期提出辭職有違常理;

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關通知後,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繼續打卡上班的行為與《辭職申請書》表露的離職意願相悖;再次,劉某在2019年還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辭職理由“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存疑;

最後,電器公司另一店長黃某證實,劉某的辭職申請實際上是電器公司為提升銷售業績讓各個與會店長簽下的“軍令狀”。

綜上,法院認為該辭職申請書并非劉某真實意思表示,電器公司主張劉某屬于自行離職不能成立。

老闆與員工的簽約(公司讓員工簽下)1

當事人給法官送來錦旗

但與此同時,劉某關于電器公司單方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說法同樣站不住腳。電器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明确表示是因劉某申請離職而起,該份《辭職申請書》當時雖非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确系劉某本人親筆書寫并簽名落款,雙方由此産生争議不足為奇。

因此,法院認為,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況下,更宜視為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下,電器公司僅須按劉某15.5個月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需按照前述金額的2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按"軍法"處理勞動者當心違法

商場如戰場,用人單位為了提升業績讓勞動者簽下“軍令狀”的做法并不少見。在過去,可能很多用人單位将任務目标及後果責任全部寫在同一份“軍令狀”中,不達标即辭退。

對于這類“軍令狀”,如果用人單位後續果真按“軍法”處理辭退勞動者,則可能涉及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确規定,即便勞動者完不成任務目标确實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先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崗處理,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正因如此,部分用人單位就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來實現約束激勵勞動者的目的。由于手段隐蔽,外人往往難以還原事實真相,隻能依據現有的書證進行簡單判斷。本案例劉某簽下的《辭職申請書》從表面來看也稀松平常,隻有綜合全案證據才會發現該《辭職申請書》有很大可能就是電器公司讓其簽下的變相“軍令狀”。

勞動者相較于用人單位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這種背景下,用人單位即便沒有實施強迫的行為,勞動者有時候也很難對這類“軍令狀”說不。因此,我們應該結合日常生活經驗,仔細審查證據材料,探究簡單文書背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激勵員工提升業績本無可厚非,但應當通過經濟激勵、創新管理方式方法等合法途徑實現,僅靠立下“軍令狀”并不可取。同時,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該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産生的後果,不能随便簽署書面文件,不管什麼都放任往自己身上立。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李雪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李雪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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