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流程沒有走完可以撤回嗎?來源:中工網趙某系某公司員工,于2019年9月10日入職,從事财務崗工作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10月15日,趙某向公司提交辭職信,表示因個人原因将于1個月内離職2020年11月2日,因近20天找工作無果,趙某覺得自己辭職過于沖動,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發出電子郵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辭職信,其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合同期限終止公司人力資源部回複稱,公司已招聘新員工,不同意趙某撤銷辭職信,請趙某按期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趙某出具了離職證明趙某則認為其尚未離職,也未辦理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權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趙某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嗎?,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辭職流程沒有走完可以撤回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來源:中工網
趙某系某公司員工,于2019年9月10日入職,從事财務崗工作。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10月15日,趙某向公司提交辭職信,表示因個人原因将于1個月内離職。2020年11月2日,因近20天找工作無果,趙某覺得自己辭職過于沖動,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發出電子郵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辭職信,其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合同期限終止。公司人力資源部回複稱,公司已招聘新員工,不同意趙某撤銷辭職信,請趙某按期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趙某出具了離職證明。趙某則認為其尚未離職,也未辦理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權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趙某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嗎?
律師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是對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特殊保護,即勞動者單方辭職行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自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隻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信并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準或者同意。
趙某在遞交辭職信時,便已完成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趙某撤回辭職信的意思表示同時或早于辭職信到達用人單位,則可以發生撤回的效力,否則趙某本身并不享有單方撤銷辭職信的權利。趙某2020年10月15日提交辭職信,2020年11月2日才發出撤回的意思表示,故不發生撤回的效力,雖然還未辦理離職工作交接,但并不影響趙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發生效力,趙某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沒有依據。
适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據湖北省總工會微信公衆号消息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紫君)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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